原告胡桐軒與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西建筑公司)、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石新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桐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文軍,被告寶西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國華,被告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及被告石新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桐軒與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03民初11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胡桐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位于大祥區xxxx小區的1105號房、1205號房歸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以上兩套房屋交付給原告并辦理不動產權證;3、依法判令被告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位于大祥區xxxx小區的1502號房交付給原告并辦理不動產權證;4、依法判令被告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每月一千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6日至房屋交付之日起的損失;5、依法判令被告石新華對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履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6、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0年6月4日,受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石新華代表被告寶西建筑公司與邵陽市科學技術局機關職工的代表(以下簡稱“科技局”)及邵陽市科學技術協會機關職工的代表(以下簡稱科協)簽署了《聯合建房協議書》,約定:1、科技局及科協同意拆除科技局家屬樓第一棟住宅樓,與被告寶西建筑公司聯合新建兩棟住房;2、自協議簽署之日起三個月內,寶西建筑公司應當完成拆遷任務;3、房屋自正式開工之日起至正式交付新房鑰匙之日止,總建設工期為26個月整。此外,合同還對住房設計、建設標準,建房手續辦理,付款方式,產權證辦理等事項作出了約定。以上《聯合建房協議書》簽訂后,為履行約定的義務,使新建住房符合規劃要求,被告寶西建筑公司需征收并拆除原告名下的位于市科技局家屬區院內的房屋,為此,雙方于2012年2月13日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1、寶西建筑公司同意原告在新建的兩棟樓內就地安置;2、寶西建筑公司補償給原告的新房面積為200平米;3、新房建成后,原告原已開通的水、電、氣、電視、寬帶、電話等由寶西建筑公司負責開通,費用由寶西建筑公司承擔;4、原告所購新房補償面積內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一切費用由寶西建筑公司負責,超面積部分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契稅由原告負責,其他費用由寶西建筑公司負責。以上《協議》簽訂后,寶西建筑公司遂于2014年7月開始動工修建房屋。2014年11月17日,寶西建筑公司在取得原告同意后,確定將xxx小區C5戶型11樓、12樓的兩套房屋(即:1105房、1205房)作為拆遷安置房安置給原告。因該兩套房屋已經超過了寶西建筑公司應安置的房屋面積,原告遂于同年12月7日向被告交納了房屋拆遷面積差價補償款148939元。2014年6月17日,原告作為市科技局的退休干部,根據建房職工代表與寶西建筑公司簽訂的《聯合建房協議書》的約定,與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了《聯合建房補充協議書》并按照約定支付了15萬元的購房款。2014年11月14日,經雙方協商,原告選定了C2戶型15樓的房屋(即:1502房)。被告在收取了原告支付的安置房面積價差款及原告的購房款后,遲遲不按照約定將房屋建成并交付給原告使用,雖經原告多次催促,但均遭致被告無理拒絕。至目前為止,原告應獲得的安置房及購買的房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原告認為,根據自己與寶西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約定,自己依法可獲得約定的安置房屋,現被告遲遲不將安置房屋交付給原告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協議約定及法律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在原告與被告寶西房開公司簽訂《聯合建房補充協議》并依約交納了購房款后,被告寶西房開公司則負有將約定的房屋交付給原告的義務,現被告拒絕交付房屋的行為亦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石新華作為項目的實際開發經營者及寶西房開公司的唯一股東,依法應對寶西建筑公司及寶西房開公司需履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自己權益,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寶西建筑公司辯稱:1、邵陽市科學技術局想集資建房,找到石新華,與被告寶西建筑公司簽訂聯合建房協議書,但由于當時各方對國家集資建房的政策不了解,導致最后的協議并未實際履行;2、被告寶西建筑公司并沒有參與案涉項目小區的開發與建設,原告訴請的1105號房、1205號房并未登記在被告寶西建筑公司名下,被告寶西建筑公司無法履行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義務;3、被告寶西建筑公司只是涉案小區的承建商,原告集資款等費用也未交給被告寶西建筑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對被告寶西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石新華辯稱,1、邵陽市科學技術局的領導找到石新華在機關院內建房,由寶西建筑公司進行承建,牽扯到幾戶要拆遷的問題,原告與被告石新華簽了協議,辦手續時這些協議不符合國家政策沒有履行,后由被告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公開拍賣的形式以900多萬的價格得到土地開發權,地在科技局里,一些拆遷戶想要得到更大的利益,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以1:1.5的比例賠償,原告有一套房屋,77.04個平方,現在沒有拆,原告還住在里面,得到的安置房是一套及自己集資的房屋兩套,共兩百多平方。逾期交房的問題,要將所有的錢交齊后才能交房,所以不存在逾期交房的問題,現原告原來的房屋并沒有拆除。請求駁回原告對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及石新華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0年6月4日,被告寶西建筑公司與邵陽市科學技術局機關職工的代表(以下簡稱“科技局”)、邵陽市科學技術協會機關職工的代表(以下簡稱科協)簽署了《聯合建房協議書》,科技局及科協同意拆除科技局家屬樓第一棟住宅樓,與被告寶西建筑公司聯合新建兩棟住房;新建的兩棟住房科技局、科協各購買55套、40套,其余41套住房歸寶西建筑公司自行安置;合同還對住房設計、建設標準、建房手續辦理、付款方式,產權證辦理等事項作出了約定。
2、原告胡桐軒在科技局家屬樓第一棟擁有一套面積77.4平方米住房,另有11.4平方米煤房。2012年2月13日,被告寶西建筑公司(甲方)與原告胡桐軒(乙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乙方同意將現有住房拆除,甲方同意在乙方新建的兩棟住房內安置;甲方同意按實際面積按1:1.3補償新房面積;甲方補償乙方新房面積200平方米;協議生效后三個月內乙方搬出現住房;合同附件上雙方認可胡桐軒“選擇C5戶型11樓、12樓面積:133.09平方米”房屋;另外雙方還就價格結算、辦證費用等做了約定。
3、2013年4月27日,被告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以9400000元出讓價格獲得科技局、科協內4673.1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負責開發建設科技局、科協兩棟住房,工程項目名稱為邵陽市xxxx綜合樓工程。
4、2014年6月17日,原告胡桐軒(甲方)與被告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科技苑項目部(乙方)簽訂《聯合建房補充協議書》,約定的主要內容有:乙方承諾簽訂集資房客戶,無論房價上漲幅度多大,集資戶均價在2713元/平方米;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付乙方50000元定金;住房建到正負零甲方付乙方100000元,開盤時甲方付乙方房款余額的90%;合同附件上雙方認同胡桐軒選擇C2戶型15樓142.17平方米房屋即1502號房。
5、2015年5月18日,被告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被告寶西建筑公司簽訂邵陽市xxxx綜合樓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由寶西建筑公司作為工程承包人承建邵陽市xxxx綜合樓工程。現案涉房屋主體已竣工驗收。
6、寶西房地產開發公司科技苑項目部收取胡桐軒款項情況如下:2014年12月7日收取“房屋拆遷面積差價補償款”148939元,2014年12月24日收取“預交地方各稅”9952元,2014年7月3日收取“建房款”50000元,2015年3月24日收取“集資建房款C2-15”100000元。
7、胡桐軒所有的在科技局家屬樓第一棟面積77.4平方米住房至今仍未拆除,胡桐軒至今尚在居住使用。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聯合建房協議書、產權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收據等證據在卷,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位于邵陽市大祥區××路××號××小區的1502號房交付給原告胡桐軒。
二、被告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原告胡桐軒辦理位于邵陽市大祥區××路××號××小區的1502號房的產權登記。
三、駁回原告胡桐軒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胡桐軒負擔2000元,由被告邵陽市寶西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2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慧隆
代書記員陳路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