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朱光華因與被申請人湖南有色金建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建機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終68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朱光華、湖南有色金建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民申410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朱光華申請再審稱,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申請人與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協商退回鑒定費時的《錄音、錄像證據》《湖大司鑒(2019)0385號函》,足以推翻原審法院依據司法鑒定結論作出的不公平判決;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在本案審理中,原審僅以關于《和解協議書》補充協議簽訂時間與印文鑒定結論時間不相符為主要依據來認定事實,存在證據不足;3.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認定《和解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二審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和解協議書》是在違背申請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綜上,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重審;2.改判支持申請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司法鑒定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朱光華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建立
審判員劉程
審判員舒志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鄧佩夫
書記員金珊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