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韓素芳與被執行人徐東棟、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經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20)蘇0903民初349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韓素芳、徐東棟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903執1224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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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扣留、提取被執行人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價值人民幣156264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財產(含銀行存款、債權、股權、基金份額等);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徐東棟所有的價值人民幣579782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財產(含銀行存款、債權、股權、基金份額等)。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周紅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孫亞楠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