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天津錦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袁云忠執行保全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天津錦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2894號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凍結天津錦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27×××08中的存款1541883.01元”
天津錦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申請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12執保603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天津錦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27×××08中的存款1541883.01元。
申請執行人申請續行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扣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查封/凍結/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唐建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史崇駿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