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連云港通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馳路橋公司)與被告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市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馳路橋公司法定代表人龔向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東兵,被告鹽城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萬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283連云港通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921民初1283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通馳路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9926.8元并承擔利息170246元(以欠付款數額為基數,自2017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5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鹽城市政公司承建的陳家港鎮瑞海路、石港路、解放路等道路工程,其中瀝青鋪設工程由原告通馳路橋公司完成,雙方口頭約定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結賬,工程結束后,經雙方于2017年1月18日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79926.8元,后被告給付部分工程款,尚欠款項至今未付,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鹽城市政公司辯稱,被告對原告起訴的工程標的款存在異議,具體應當以實際核算為準。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沒有特別約定具體時間和結算數額。該工程完工后通過實際審計,與實際總包合同存在誤差,審計時核減率為20%,故原告主張679926.8元及利息170246元不符合事實。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鹽城市政公司承建響水縣陳家港鎮瑞海路、石港路、解放路等道路工程,鹽城市政公司將其中瀝青鋪設工程承包給通馳路橋公司施工。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17日,通馳路橋公司按鹽城市政公司要求相繼在噸,經雙方于2017年1月18日結算,工程總價款為2379926.80元,扣減已經支付的100萬元,尚欠工程款1379926.80元。2018年5月24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0萬元,2019年2月4日,被告支付工程款20萬元,余款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原告連云港通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9926.8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167514.32元(以1379926.80元為基數,從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879926.80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679926.80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679926.80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連云港通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12302元,減半收取6151元,由原告連云港通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元,被告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1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朱琳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