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黃爍因與被申請人遼寧穩工建設有限公司、鐵嶺翔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12民終4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黃爍、遼寧穩工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4430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黃爍申請再審稱,請求:1、依法撤銷原一、二審判決;2、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理由:一、本案委托的鑒定部門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同時其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存在諸多遺漏及與事實不符之處。二、被申請人未交納的稅款及基于無效合同發生的費用,合計3256449.01元,不應計入已付工程款中。三、原審確認的已付再審申請人款項中的100萬元及指紋機的費用,與事實不符。四、案涉鋼材出現質量問題,過錯責任在于被申請人,而非再審申請人,相應費用及損失應由被申請人自行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遼寧穩工建設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一、鑒定單位作出的工程造價意見書客觀真實,合法有效。造價機構的選擇是法院搖號產生,被答辯人當時沒有對鑒定單位提出回避的要求。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意見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提供的資料作為證據材料,所有的證據材料都經過法院的質證,鑒定意見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0條規定的重新鑒定的條件。原審法院適用天啟造價機構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作出判決是正確的。二、原審法院判決稅費款應由被答辯人承擔是正確的。三、原審確認的各項費用及工程款的給付是正確的,根本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述的100萬元鋼材款問題。四、案涉鋼材質量問題是被答辯人為了降低成本,擅自使用不合格鋼材,經監理部門在檢查確認過程中發現的。答辯人從未參與過被答辯人購買鋼材的事情。被答辯人不顧施工質量,將不合格鋼材使用在其建設的工程中,被監理公司及時發現,否則將釀成更大的損失和更為嚴重的后果。現被答辯人仍不思悔改,將業主的生命安全棄之不顧,其性質極其惡劣。答辯人及時與被答辯人解除合同,并將其施工的不合格質量的鋼材進行加固,加固費用原審判決由被答辯人承擔是完全正確的。請求再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請求。
鐵嶺翔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與遼寧穩工建設有限公司的意見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黃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高山丹
審判員姜浩
審判員馬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宇
書記員孫天利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