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九鳳、鄭寶仲與被告鄂州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州恒大公司”)、金碧物業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金碧武漢分公司”)、金碧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碧公司”)、金碧物業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金碧鄂州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本案在審理過程,本院依據原告的申請追加金碧鄂州分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九鳳、鄭寶仲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甘海英、吳雅,被告鄂州恒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慶,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金碧公司、金碧鄂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劍、沈向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李九鳳、鄭寶仲等與鄂州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鄂0703民初831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九鳳、鄭寶仲向本院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直接損失236959.22元,其他損失50000元,鑒定費6000元,共計292959.2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從被告鄂州恒大公司購買了位于××區××北岸××天下產權式公寓××樓××單元××、××號房屋,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為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2014年11月該房屋裝修完畢,原告偶爾在此居住。2018年4月,因二樓樓棟總管入戶水閥失效漏水,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未及時察覺、搶修,拖延數日后才告知原告漏水事宜,導致原告房屋室內裝修大面積損壞,事后也拒絕進行相關賠償。二樓房屋未售出并無人居住。2018年7月11日,經湖北永信行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原告此次遭受的直接損失為236959.22元,其他損失50000元。綜上,被告鄂州恒大公司開發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原告受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與被告鄂州恒大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不動產權證》(鄂(2016)鄂州市不動產權第0010765號)、《不動產權證》(鄂(2016)鄂州市不動產權第0011012號),擬證實兩原告為恒大金碧天下產權式公寓16號樓獨單元1層11號房、12號房的權利人。
證據二、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擬證實被告鄂州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上述房屋的開發商、銷售方。
證據三、《鑰匙托管承諾書》(編號:WHWY-KF02-F03)、《區域防火責任書》,擬證實被告金碧物業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為上述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司。
證據四、《報告書》、鑒定發票,擬證實上述房屋受損的原因及損失金額及鑒定費用。
證據五、《武漢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擬證實上述房屋原裝修情況。
被告鄂州恒大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涉案房屋的侵權人,本案涉案房屋已經出售,漏水原因是原告樓上房屋漏水造成的,樓上房屋也己售出,我公司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金碧公司、金碧鄂州分公司辯稱:1、原告房屋受損系其樓上二樓房屋漏水導致,我公司并非侵權責任主體。2、2018年4月19日,我公司發現原告樓上房屋門口有大面積的水痕跡,立即關閉樓上的水閥,并第一時間通知了原告及樓上業主,但原告及其樓上業主當天并未到達現場,在第二天2018年4月20日,兩戶業主到達現場,并同物業及維修人員查看了現場,在打開水閥之后,發現是樓上業主家的馬桶軟管破裂漏水,故承擔本案責任的是原告樓上的業主。3、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管理的職責和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當天發現漏水的情況,立即關閉了水閥,也即使通知了樓上樓下的業主,物業公司針對突發情況采取了相對應的措施,履行了相關的義務。原告訴訟被告未及時進行搶修,完全是不屬實的。4、本案該小區的物業公司不是金碧物業公司武漢分公司。
被告鄂州恒大公司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楊博的購房合同、交房流程表、業主資料卡、物品領用登記表,擬證實鄂州恒大金碧天下16棟212房已經出售,2013年6月23日已完成驗房收樓,該房屋業主為楊博。
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楊博的購房合同、交房流程表、業主資料卡、物品領用登記表,擬證實鄂州恒大金碧天下16棟212房已經出售,2013年6月23日已完成驗房收樓,該房屋業主為楊博。
證據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擬證實16棟212房室內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的質量保修期限為兩年。
證據三、16棟212房漏水照片、情況說明,擬證實經現場查看漏水原因為16棟212室馬桶后軟管破裂導致。
證據四、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兩份,一份是楊博簽訂的,一份是李九鳳簽訂的;擬證實金碧物業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不是本案的主體;楊博是本案16棟212號房的業主。
被告金碧公司、金碧鄂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的證據認定如下: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為金碧鄂州分公司,而不是金碧武漢分公司;《房屋室內重新裝修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被告未予認可,且報告書特別說明本報告是不作為其補償依據,不能作為賠償依據;《武漢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只是證實原告房屋的裝修情況,本院予以確認;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沒有原告的簽字,本院不予確認;16棟212房漏水照片、情況說明以及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真實客觀,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確認的證據,結合庭審調查,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2年6月21日,原告與被告鄂州恒大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購買了被告鄂州恒大公司開發的位于××區××北岸××天下產權式公寓××樓××單元××、××號房屋。2012年6月19日,原告與被告金碧鄂州分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由金碧鄂州分公司負責物業服務,原告交納物業費。2013年1月1日,原告與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簽訂《鑰匙托管承諾書》,約定該房屋修葺期間因原告無暇照顧,由金碧武漢分公司代原告開啟大門。2016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19日,原告分別辦理了該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2014年11月該房屋裝修完畢,原告偶爾在此居住。2018年4月19日,鄂州恒大金碧天下物業服務中心維修部人員對16號樓巡查時發現16號樓212號房主楊博家門口有大面積積水痕,懷疑該戶家中滲水,立即將楊博家水井中水閥關閉,并通知楊博和原告,因原告和楊博屬于非常住戶,當天楊博和原告未能及時到場確定漏水情況。2018年4月20日,楊博和原告到達現場,打開楊博家水閥后發現是該戶馬桶后軟管破裂導致滲水。事后原告帶來原裝修負責人現場查看損失,物業負責人及維修人員均在場,三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委托湖北永信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其損失進行評估。2018年7月11日,湖北永信行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室內重新裝修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預算編制金額為236959.22元,并作出說明:本咨詢結果僅供委托人與相關責任方協商賠償事宜提供參考,不作為最終補償的依據,本咨詢報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案爭議焦點:原告房屋內財產損失是否是鄂州恒大公司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和金碧公司、金碧武漢分公司、金碧鄂州分公司疏于管理原因造成的以及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房屋內財產損失是否是鄂州恒大公司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和金碧公司、金碧武漢分公司、金碧鄂州分公司疏于管理原因造成的以及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本院認為,原告訴稱是因二樓樓棟總管入戶水閥失效漏水和樓上212房馬桶軟管破裂漏水共同造成的,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未及時察覺、搶修,拖延數日后才告知原告漏水事宜,導致原告房屋室內裝修大面積損壞。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二樓總管入戶水閥漏水的證據,不能證實是因二樓總管入戶水閥漏水造成其損失,也不能證實是被告鄂州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的。根據確認的證據證實,原告樓上212房馬桶軟管破裂漏水的事實存在,且經過了原、被告及樓上住戶三方確認。根據現有證據證實原告的損失是因樓上住戶馬桶軟管破裂漏水造成的,被告金碧武漢分公司及金碧鄂州分公司發現漏水后及時關閉了入戶總閥并通知了原告及樓上住戶,但原告及樓上住房因長期不在該房屋居住,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時進行處理。因此,被告盡到了應盡的義務,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九鳳、鄭寶仲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694元,由原告李九鳳、鄭寶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姚四明
審判員謝泉章
人民陪審員張幼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夏江倫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