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臧新民因與被申請人宿遷市宿城區飛龍武校(以下簡稱飛龍武校)及原審被告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6)蘇1302民初8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臧新民與宿遷市宿城區飛龍文武學校、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13民申40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臧新民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提起再審。理由如下: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總價為3250000元。未做應扣除工程款及稅款539897元,該部分已包含稅金147797元。加上附屬工程增加款156000元,實際工程款應該為3013900元,飛龍武校應支付的工程款為364600元(3013900-2100300-280000-269000)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臧新民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滕曉春
審判員楊曉玲
審判員高曼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陳浩東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