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臧新民因與被申請人宿遷市宿城區飛龍武校(以下簡稱飛龍武校)及原審被告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6)蘇1302民初8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39臧新民與宿遷市宿城區飛龍文武學校、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13民申39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臧新民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提起再審。理由如下:臧新民與飛龍武校于2013年12月3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約定: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玖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肆角(不含稅金)。涉案稅金45000元不應扣除,應向臧新民支付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臧新民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滕曉春
審判員楊曉玲
審判員高曼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陳浩東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