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遷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恒公司)與被告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軍、李法敏,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宿遷市仁恒混泥土有限公司與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宿城開商初字第0133號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仁恒公司訴稱:被告承建康庭名苑小區26號樓建設工程,由其張斌項目部負責施工,施工期間購買原告的混凝土,經結算尚欠原告部分混凝土款。后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為了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給付拖欠的混凝土款665206.00元;二、被告支付違約金133041.2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三建公司辯稱:被告已將自己與案外人宿遷市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公司)共同對案外人宿遷市宏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公司)享有的債權1555487元轉讓給原告,原告對上述債權轉讓予以認可,且原告已向宏基公司主張了上述債權。故被告不應另行支付原告混凝土款,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因被告承建的工地需使用混凝土,原被告于2012年3月13日簽訂《宿遷市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混凝土,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63萬元。此后被告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上述債務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宿遷市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香榭里·明珠認購書》、收條各一份,被告提交的收據兩份、收條一份,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宿遷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784元由原告宿遷市仁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784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宿城支行,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賬號:46×××80,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司楊凱
人民陪審員王新權
人民陪審員索鐵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李宵驍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