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莊恒波訴被告馮建明、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建公司)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沈金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恒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愛亭、被告馮建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三建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7日再次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莊恒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葉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建明、三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莊恒波與馮建明、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書
案號:(2014)宿城民初字第0736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0年被告三建公司在承建位于宿城區(qū)南菜市項里御景二期5號樓工程期間,將5號樓相關工程分包給被告馮建明,后馮建明雇傭原告為其提供瓦工勞務。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將瓦工勞務施工完成,并經驗收后交付使用。2012年4月30日,原告同被告馮建明對上述勞務進行了結算,被告馮建明向原告出具了工資欠條,注明欠到原告架子工工資53000元,該欠條由被告三建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周廣會簽字確認,并承諾所欠款項由公司結算支付。被告不守信用,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給付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馮建明給付工資款53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被告三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馮建明辯稱:原告所訴屬實,但是三建公司尚未付款,如三建公司向我付款,我會支付原告欠條上的款項。
被告三建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被告三建公司和宿遷市偉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南菜市項里御景二期(第一標段)5號樓土建和安裝工程。該合同載明被告三建公司派駐的工地的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是周廣會。后被告馮建明承包了宿城區(qū)南菜市項里御景二期5號樓的木工勞務、鋼筋工勞務、瓦工勞務等工程,并將其中的瓦工勞務分包給原告莊恒波施工。2012年4月30日,被告馮建明向原告莊恒波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南菜市二期5號樓工程今欠到瓦工莊恒波工資伍萬叁仟元整(53000.00),欠款人:馮建明2012年4月30日”。2012年5月6日,周廣會在該欠條上簽注:“情況屬實請結算周廣會2012年5月6日”。現因被告未支付欠條上的款項,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馮建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莊恒波工程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6元,由被告馮建明、宿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宿城支行,賬號:46×××80)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沈金龍
人民陪審員高愛銀
人民陪審員陳玉俠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陳書琴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