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林榮與被告南京特和建設有限公司(簡稱特和公司)、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水務集團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審理中,原告朱林榮申請追加南京新開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朱林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閻良榮、施麗英,被告特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維,被告水務集團公司、新開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劉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林榮與被告南京特和建設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新開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06民初3171號
判決日期:2019-12-05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林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特和公司、水務集團公司賠償醫療費8052.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交通費500元、復印費10元,合計9212.45元;2.判令特和公司、水務集團公司支付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待鑒定后確定)。訴訟過程中,朱林榮增加并變更訴訟請求:1.判令特和公司、水務集團公司、新開源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8234.38元、伙食補助費650元(50元/日×13日)、交通費500元、復印費10元、光盤刻錄費24元,護理費8230元(住院期間:100元/日×13日;出院后:90元/日×77日)、營養費4500元(50元/日×90日)、殘疾賠償金51920元(47200元/年×11年×10%)、殘疾輔助器具費413元,合計74481.38元;2.判令特和公司、水務集團公司、新開源公司連帶承擔精神撫慰金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30日,朱林榮在南京市,由于被告方路面施工既未做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也未設置警示標志,且妨礙行走。因路面施工泥沙,致朱林榮摔倒至施工邊花壇處,致其嚴重摔傷。后朱林榮被送至南京鼓樓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左側7-12肋骨骨折、右側第7、10-11肋走行扭曲、腦梗死。朱林榮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因新開源公司系該工程的施工單位,該公司系一人公司,水務集團公司系新開源公司的股東,故追加新開源公司為本案被告。
被告特和公司辯稱,一、特和公司依法施工,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特和公司分包了新開源公司施工工程,在現場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二、朱林榮的摔傷地點不在施工范圍,摔倒原因與施工沒有關系。特和公司在施工時留出了進出公廁的道路,特和公司是在朱林榮方報警后才知道朱林榮受傷。三、朱林榮摔傷系其個人原因。朱林榮年齡偏大,且有腦梗疾病,日常出行應有人照料,事發當日卻單獨出行,朱林榮疏于觀察、家屬疏于照顧,是其受傷的原因。四、關于損失的意見。朱林榮的部分醫療費系治療自身疾病,與摔傷無關。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和交通費均過高。復印費和光盤刻錄費不應列入賠償范圍,應是朱林榮起訴自行承擔的支出。殘疾輔助器具費無事實依據,根據鑒定意見也無需輪椅。護理費過高,應為每日70元。營養費標準過高,應為每日18元至30元。殘疾賠償金計算有誤,不應按11年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綜上,朱林榮摔倒與特和公司沒有因果關系,請求駁回朱林榮的訴訟請求。
被告水務集團公司辯稱,一、水務集團并非適格被告。案涉工程建設方為鼓樓區城管局,總包方為新開源公司,分包方為特和公司,水務集團并未參與工程,朱林榮主張水務集團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新開源公司與水務集團公司財產互相獨立,并不存在混同,水務集團公司因一人公司為新開源公司承擔責任與健康權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應當另行訴訟。三、關于侵權責任和損失數額的意見同特和公司。綜上,請求駁回朱林榮的訴訟請求。
被告新開源公司辯稱,一、新開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案涉工程系南京市鼓樓區城市管理局委托新開源公司建設,后新開源公司將案涉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特和公司施工。朱林榮摔倒時,施工主體為特和公司,若存在侵權責任,應當由施工人特和公司承擔。二、朱林榮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朱林榮無證據證明系施工行為導致摔倒。新開源公司無過錯,朱林榮本身存在過錯。三、朱林榮的部分訴求與本案無關。朱林榮患有腦梗死疾病,部分醫療費系治療腦梗死疾病費用,與本案無關,不應當予以支持。綜上,請求依法駁回朱林榮針對新開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新開源公司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特和公司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等。新開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水務集團公司。
南京市鼓樓區城市管理局將南京市鼓樓區新民路、建寧路等10條道路公廁達標改造接自來水施工發包給新開源公司施工,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發放了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執照(編號:0004994)。2018年1月3日,新開源公司與特和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新開源公司將上述工程的勞務分包給特和公司施工,工程項目包括:中央門外伍佰村公廁增容工程。
2018年8月30日,特和公司對位于南京市,施工區域涉及伍佰村道路南側車道和步行道。
2018年8月30日18時41分,朱林榮之妻閻良榮向公安機關報警,報警內容為:中央北路與五百村(伍佰村)路口附近公共廁所外面,路面施工,路上有坑,導致老爺子摔倒,施工方不管。處警經過及結果為:2018年8月30日18時46分,民警到達現場,經了解,報警閻良榮系摔倒老人朱林榮的妻子;報警人閻良榮稱系由于施工方在路面鋪設的沙子導致其老公朱林榮摔倒;由于報警人閻良榮的老公朱林榮暫時不能移動,民警讓其先坐在原地休息,將報警人及施工方負責人陸輝帶至幕府山派出所處理。
根據民警出警時的執法記錄儀影像資料顯示,民警到達事發現場時,朱林榮坐在伍佰村公共廁所東側的一家店門口。公共廁所門前施工接近尾聲,施工人員正在清理渣土,公共廁所門前未見水馬、東側花壇上擺放有二個水馬,西側在步行道有一東西向擺放的水馬,車行道邊擺放有一水馬。閻良榮無法指出準確的摔倒地點。
2018年8月30日晚,朱林榮被送至南京鼓樓醫院急診就診,胸片示:左側第9、10肋骨骨折可能大,左側第8肋骨局部皮質顯示不清,予相應治療,囑患者注意休息,后續至心胸外科門診就診,不適隨診。
2018年9月6日上午,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急診外科就診,主訴胸部外傷后肋骨骨折,胸悶。醫方予CT肋骨平掃和三維重建,診斷結果為:左側第7-12肋骨骨折;右側第7、10-11肋走行扭曲、隨診等。診斷為左側肋骨骨折。醫方予以相應治療。
2018年9月19日上午,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急診內科就診,主訴:頭暈一周。病史:患者一周前開始出現頭暈,伴雙下肢乏力。診斷1.頭暈待查;2.急性腦梗死。CT報告的診斷結果:1.右側大腦半球,雙側基底節區及放射冠腦梗死,建議MR檢查;2.腦萎縮;皮層下動脈硬化性腦病;3.副鼻竇炎癥。醫方予相應治療。朱林榮于2018年9月21日收住該院神經內科,入院診斷為:1.腦梗死(椎基底動脈系統);2.腦梗死(后遺癥期);3.鼻竇炎;4.左肺結節;5.左側肋骨骨折;6.左腎結石。入院時情況為:患者于2018年8月25日無明顯誘因下出現頭暈,伴畏光,惡心嘔吐,視物模糊,休息無緩解,至在我院急診科治療,予相應治療,效果欠佳。入院2天前突發左下肢乏力,不能站立,查頭顱CT示:右側大腦半球,雙側基底節及放射冠腦梗死,為求進一步診治以“腦梗死”收住入院;既往腦梗互病史30余年,遺留有雙下肢乏力;2018年8月30日左側肋骨骨折病史,予保守治療。入院后完善相關輔助檢查和治療。朱林榮因病情好轉于2018年10月4日出院。住院天數為13日。出院診斷:1.腦梗死(椎基底動脈系統);2.腦梗死(后遺癥期);3.鼻竇炎;4.左肺結節;5.左側肋骨骨折;6.左腎結石;7.高脂血癥;8.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
2018年10月10日,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神經內科門診就診,主訴:左下肢乏力二十余天。醫方予相應治療。
2018年11月9日上午,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急診外科就診,主訴:左側胸部外傷后多發肋骨骨折2月余,感疼痛。診斷:1.多發性肋骨骨折,2.腦梗塞;3.肺部感染。處理:患者家屬要求取藥2天輸液抗炎止痛等治療,X線:左側第9-11肋骨骨折(陳舊性),未愈合。醫方予以其他相應治療,建議神經內科就診,隨診。
2019年1月11日上午,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神經內科門診就診,診斷:1.腦梗塞后遺癥,2.高血壓病3級。醫方予相應治療。
2019年1月16日,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急診外科就診,醫方予CT肋骨平掃+三維重建檢查。
2019年2月12日上午,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神經內科門診就診,主訴:腦梗死、高血壓復診,否認余特殊病史;診斷:1.高血壓;2.腦梗塞后遺癥。醫方予相應治療。
2019年3月13日上午,朱林榮至南京鼓樓醫院神經內科門診就診,主訴:腦梗死病人復診;病史:一般情況尚可,訴有肢體麻木;診斷:腦梗塞。醫方予相應治療。
根據朱林榮提交的醫療費票據,醫療費合計為24213.54元(不含伙食費票據),其中醫保統籌支付15980.72元、個人賬戶支付7335.58元、個人支付897.24元。個人負擔醫療費計8232.82元,其中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6日為2168.99元、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0日4279.99元、2018年11月9日622.76元、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647.35元、2019年1月16日353.8元、2019年2月12至2019年3月13日159.93元。
2018年9月20日,朱林榮因購買手動輪椅車支付413元,后于2019年3月6日換開了正式發票。
本院組織雙方對事發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伍佰村公共廁所位于南京市,該公廁西側有南北向花壇,該花壇北端與人行道相鄰;該公廁東北側有一東西向花壇,現花壇上種植有綠植,該花壇南側與人行道相鄰。
朱林榮陳述,朱林榮從家出來到公廁東邊時經過南側人行道,扶著308路站牌柱子爬過東北角花壇后進入公共廁所,如廁后從公廁出口向東北角的花壇方向走去準備爬過花壇回家,走到靠近花壇時滑倒,當時還沒有爬花壇就摔倒了;當時公廁被圍擋,沒有看到其他通道。審判員詢問朱林榮什么原因摔倒,朱林榮回答:不知道,就感覺腿滑了一下,沒跨過去。
審理中,根據朱林榮的申請,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該所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金陵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1467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朱林榮6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朱林榮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朱林榮因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2900元
判決結果
一、南京特和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朱林榮損失6544.56元;
二、駁回朱林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4元,由朱林榮負擔324元,南京特和建設有限公司負擔400元。
鑒定費2900元,由朱林榮負擔2610元,南京特和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90元(此款朱林榮已預付,南京特和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此款直接給付朱林榮)。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義軍
人民陪審員陳國勝
人民陪審員金長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見習書記員張偉
判決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