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陜西省略陽縣匯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陜西正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隆公司)、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人公司)、一審被告安康西北紡織服裝產業運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北紡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20)陜0902民初40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匯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石磊、張杰,被上訴人正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建普,一審被告西北紡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小龍、白合歡均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中天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陜西省略陽縣匯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陜西正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9民終363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匯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對匯源公司的起訴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由中天人公司、正隆公司、西北紡織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匯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正隆公司與中天人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匯源公司未收取中天人公司的保證金,也未與正隆公司有任何合約關系,一審追加匯源公司為共同被告無法律依據。二、一審判決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匯源公司與中天人公司、西北公司之間簽訂的《工程移交承諾書》是對該三方之間的約束性文件,與正隆公司無關,該《工程移交承諾書》并不構成債權債務關系的轉移。匯源公司對正隆公司無法律上的履約關系,直接判令匯源公司承擔退款責任,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正隆公司辯稱,2019年12月16日,中天人公司及西北公司、匯源公司形成三方協議,中天人公司將債權債務全部移交給匯源公司。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即使正隆公司與匯源公司無債權債務關系,匯源公司替中天人公司承擔債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西北公司辯稱,本案與其無關,一審將西北公司列為被告,增加西北公司的訴累,請求二審法律依法判決。
正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中天人公司、匯源公司向正隆公司返還保證金500000元,以及從2018年11月4日至實際返還之日的占用期間的2分利息,截止立案之日為131000元;2.訴訟費由中天人公司、匯源公司承擔。
一審認定,正隆公司欲承包中天人公司承建的安康西北紡織城的建設工程,于2018年11月23日向北京中天人公司在長安銀行漢濱區支行開設的賬號為XXXXXXXXXXXXXX8475的賬戶內匯入人民幣500000元,中天人公司當日向正隆公司出具收據一份,載明用途為保證金,收據加蓋中天人公司財務專用章。2019年6月18日中天人公司第46項目部向正隆公司出具聯系單一份,承諾在2019年7月1日前退還正隆公司所交的500000元保證金,并約定如超期5個工作日以違約處理,自愿支付正隆公司30000元作為補償,聯系單上有中天人公司負責人王石磊簽字,并加蓋中天人公司第46項目部資料專用章。2019年9月24日,中天人公司與正隆公司又簽訂協議一份,該協議明確載明北京中天人第46項目部于2018年11月23日收取了正隆公司質量保證金500000元,應于2019年7月1日退還,中天人公司多次失約,經雙方現場負責人再次協商,定于2019年11月15日前正隆公司的保證金,如不履行,按正隆公司打款給北京中天人公司第46項目部日期起支付百分之二點五的月息給正隆公司,直到退還保證金當日停止支付利息,該協議有中天人項目部負責人王石磊、正隆公司負責人張仕春簽字,并加蓋中天人公司財務專用章。2019年12月16日,中天人公司與匯源公司簽訂工程移交承諾書,該承諾書載明:“由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移交方)負責施工的‘安康·西北紡織服裝產業城C2地塊廠房及地下車庫項目工程’已與建設單位安康西北紡織服裝產業運營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解除合同書》。目前,移交方的債權債務及現場工程量均已移交給陜西省略陽縣匯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承接方),至此承接方全權承接移交方在本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對欠付以及應付款項無任何異議,也不存在其他任何遺留、遺漏、遺忘的事項、款項和債權債務問題。特此承諾!移交方: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蘭士英簽名承接方:陜西省略陽縣匯源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劉昱凱加蓋印章證方:安康西北紡織服裝產業運營發展有限公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羅守忠加蓋印章。”
一審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正隆公司為承包中天人公司承建的安康西北紡織城的建設工程,按照中天人公司的要求向中天人公司在長安銀行漢濱區支行開設的賬號為XXXXXXXXXXXXXX8475的賬戶內匯入保證金500000元,后中天人公司未能如約將工程發包給正隆公司,遂向正隆公司先后出具了聯系單及協議書,承諾退還正隆公司保證金,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故中天人應向正隆公司退還保證金500000元。對于正隆公司要求中天人公司支付從2018年11月4日至實際返還之日的占用期間的按月息2分計算利息的訴請,因中天人公司承諾如不能按時退還保證金愿意承擔月息2.5的利息,現中天人公司未按時退還保證金,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利率數額超出法律規定,本院適當進行調整,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按年利率15.4%計算較為適宜。且雙方約定利息起算時間以實際打款時間為準,正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中天人轉入保證金500000元,故利息起算時間應從2018年11月23日計算。又因中天人公司與匯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6日簽訂了工程移交承諾書,雙方協議將中天人公司在安康·西北紡織服裝產業城C2地塊廠房及地下車庫項目工程的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由匯源公司概括承受,故中天人公司應向正隆公司退還保證金及承擔逾期利息的義務已全部轉移至匯源公司,匯源公司應向正隆公司退還保證金500000元,并承擔從2018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承擔至全部保證金退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對于正隆公司要求西北運營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西北運營公司辯解稱保證金不屬于工程款,不應該在欠付的工程款內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正隆公司并不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不適用該條法律規定,正隆公司的該項訴請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中天人公司提交聯合承接工程協議書,申請追加其工地負責人李某某、張某某及財務監管張某乙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上述人員系其公司工作人員,且聯合承接工程協議書屬公司內部協議,對外并不產生效力,故對中天人公司該申請不予準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匯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退還正隆公司保證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承擔從2018年11月23日起至全部保證金退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正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110元,保全申請費3790元,合計13900元,由匯源公司負擔12900元,由正隆公司負擔10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10元,由上訴人陜西省略陽縣匯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海明玉
審判員李丹
審判員張代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馬雯雯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