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鑫公司)訴劉志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大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飛、焦帥迪,劉志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喜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與劉志林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06民初3964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大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019年績效工資354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290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劉志林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入職原告處工作。2018年,被告負責吉林省信貸擔保有限公司下屬松原分公司工程,因外掛空調安裝問題,造成毛某1受傷,導致原告被訴,賠償毛某16000元,因此項損失是被告失職造成,故應由其賠償原告上述損失。2019年,因被告負責的金色·橄欖城寫字樓空調工程售后工作不合格,造成原告被扣質保金133816元,現要求被告按50%責任賠償,金額為66908元。以上兩項合計72908元。另,被告在工作中未能完成2019年工作目標,按目標責任書約定不應支付其績效工資,但因原告勞資人員失誤,2019年給其發(fā)放績效工資3540元,被告依法應予返還。綜上,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劉志林辯稱:一、關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其2019年績效工資3540元問題。答辯人劉志林起訴被答辯人大鑫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其向答辯人支付被其拖欠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勞動報酬50805.37元,為答辯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2518.80元,以及向答辯人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2500元的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綠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06民初2606號民事判決書。盡管該民事判決書正在上訴期限內并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然而從該案一審過程中雙方提交的證據和已經查明的事實來看,被答辯人并沒有按照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向答辯人及時足額地支付勞動報酬。為此,根本就不存在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多發(fā)了2019年的績效工資3540元的問題。二、關于案外人毛某1受傷,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6000元損失的問題。2018年8月20日案外人毛某1小朋友騎自行車玩耍時,撞到信貸公司的房屋空調外掛機上,遭受到意外傷害,后毛某1將信貸公司和大鑫公司起訴到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等費用6000元。“庭審中大鑫公司從同情角度出發(fā),同意補償毛某1醫(yī)療費等費用6000元。”該案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調解的方式結案。該案的案由為:侵犯健康權糾紛,應該受《侵權責任法》調整。從該案的事實來看,我們認為,毛某1小朋友的受傷,絕非大鑫公司安裝空調外掛機不當、未采取警示標志、護欄等保障措施所致。況且該空調外掛機之所以安裝在一樓室外,是由該空調外掛機的所有人、實際使用人信貸公司和該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共同指定的。在該案中,空調外掛機的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該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毛某1小朋友的監(jiān)護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安裝該空調外掛機的實際施工人--大鑫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該空調外掛機是否安裝在行人必經的道路上?是否應該采取警示標志和加裝防護措施?等等,一系列問題,均沒有查清。在此情況下“大鑫公司從同情角度出發(fā),同意補償毛某1醫(yī)療費等費用6000元。”大鑫公司的這一作法,是否就意味著承認自己有過錯,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我們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大鑫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這條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此條并沒有規(guī)定承擔了侵權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行使追償權。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大鑫公司并沒有對毛某1小朋友承擔侵權責任,主動補償了毛某16000元。為此,根本就不存在其在向答辯人行使追償權的基礎和前提。三、關于金色·橄欖城寫字樓空調工程售后服務工作,答辯人是否應向被答辯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問題。答辯人并不否認,答辯人曾參與過該工程的售后服務工作。根據答辯人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況,在答辯人參與該工程售后服務工作期間,該工程的售后服務工作并未出現過問題。至于被答辯人被金色·橄欖城方面扣減133816元質保金,其責任并不在答辯人,為此不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劉志林入職大鑫公司,職務為售后服務部門管理崗位。2020年2月29日,劉志林提出離職申請。2020年10月14日,大鑫公司向長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當日作出長勞人仲不字[2020]478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大鑫公司不服,于當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9年6月5日,劉志林代表售后服務部與大鑫公司簽訂《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2019年度上標責任書》,其中第三、1.1條款(月薪)約定,如2019年7月31日前未將電科院工程款全部要回,將扣除以上工資中的績效部分(每月800元)。現大鑫公司以劉志林未于2019年7月31日前將電科院工程款全部要回為由,主張劉志林返還2019年績效工資,4月900元、5月800元、6月720元、7月1120元。劉志林承認未于2019年7月31日前將電科院工程款全部要回,但對績效工資部分表示,僅收到2019年5月800元、6月720元、7月1120元,4月未收到。
2018年,劉志林負責大鑫公司位于吉林省信貸擔保有限公司下屬松原分公司工程。2018年8月20日13時許,案外人毛某2在松原市××區(qū)內騎自行車游玩時,撞在信貸公司外掛空調上,額頭受傷。經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大鑫公司從同情角度出發(fā),同意2018年12月11前一次性補償毛某1醫(yī)療費等費用6000元。2018年12月8日,大鑫公司如約給付毛某1補償款6000元。
2019年7月8日,案外人長春市鵬和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大鑫公司發(fā)出告知函,稱大鑫公司承包其開發(fā)的金色橄欖城二期寫字樓空調供貨及安裝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大鑫公司在三日內,立即派現場負責人到工程現場,共同確認維修方案,進行維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均從該工程的質保金中予以扣除。2019年9月10日,大鑫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說明:截止2019年9月10日長春鵬和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尚欠大鑫公司金色。橄欖城寫字樓空調工程質保金641168.80元,經雙方溝通大鑫公司同意長春鵬和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從工程質保金中扣除空調維修費用133816元。
大鑫公司以劉志林系位于吉林省信貸擔保有限公司下屬松原分公司工程及金色橄欖城二期寫字樓空調供貨及安裝工程負責人為由,請求與劉志林各半負擔給付毛某1補償款6000元及金色。橄欖城寫字樓空調工程空調維修費用133816元,并提出本案訴訟。劉志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喜民在代理詞中提出仲裁時效抗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郝娜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