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長春市恒泰設備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利利公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案外人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鑫公司)對本院查封加利利公司名下號牌為吉APL579,品牌為奧迪,類型為K33汽車(以下簡稱涉案汽車)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與長春市恒泰設備維修有限公司、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05執(zhí)異5號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大鑫公司稱:2017年1月24日,大鑫公司與加利利公司簽訂《汽車頂賬協議書》,協議簽訂后,加利利公司向大鑫公司交付了車輛,該車輛用于抵頂加利利公司欠付的工程款。現案外人已經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請求法院撤銷(2019)吉0105執(zhí)保325號民事裁定,解除案外人實際使用的涉案汽車的查封措施。
申請執(zhí)行人恒泰公司稱:如果被執(zhí)行人不還錢,不同意解除查封。
被執(zhí)行人加利利公司稱:大鑫公司所述屬實,加利利公司全力配合大鑫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恒泰公司與被告加利利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吉0105民初16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向長春市恒泰設備維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530元及利息(其中106943元自2015年9月30日開始計算,其中39587元自2017年11月1日開始計算,均計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二、駁回長春市恒泰設備維修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加利利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給付義務,恒泰公司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在長春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查封了被執(zhí)行人加利利公司名下涉案汽車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吉林省大鑫機電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合議庭
審判長齊雅權
人民陪審員吳文娟
人民陪審員楊松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高樹博
判決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