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瀏陽市亞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南順峰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瀏陽市亞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作出(2020)湘018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和(2020)湘0181執保160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凍結了被申請人湖南順峰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星沙支行賬號為43×××98_1的賬戶上的存款330000元。申請人瀏陽市亞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南順峰建設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申請人瀏陽市亞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湖南順峰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銀行存款的凍結
(2020)湘0181民初7040號之一瀏陽市亞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湖南順峰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81民初704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湖南順峰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星沙支行賬號為43×××98_1的賬戶上存款330000元的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吳銀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謝君影
書記員謝君影(兼)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