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利、鐘新剛訴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東、任守山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第一次、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利及原告孫利和鐘新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宮平、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剛、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東、任守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通知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第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利及原告孫利和鐘新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宮平、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國立、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剛、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海旭、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霞、被告李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守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由于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需要提供證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第四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孫利及原告孫利和鐘新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宮平、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騰燕、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剛、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慧慧、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霞、被告李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守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利、鐘新剛與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內0424民初4065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林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孫利、鐘新剛訴稱,一、判令被告連帶給付裝載機、挖掘機的工時費和人工費共計148297元,并按照年利率6%給付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還清欠款日止的利息;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是“林西縣林西鎮內道路新建及改造工程”的承包方,將涉案工程轉包給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東是涉案工程項目部負責人,被告任守山是涉案工程項目部財務負責人。2016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租賃原告的鏟車、鉤機、裝載機等機械設備和雇傭原告工人,施工內容為怡園西街、尚品天成東街、緯四路、佳順東街四條道路的主排水管路、管井、雨水支井、路緣石安裝、人行道墊層等,經過核算,被告欠原告機械設備租賃費和人工費共計148297元,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項目部和被告任守山為原告出具了結算單,時至今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終推諉、拖延至今未償還,故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與被答辯人未建立合同法律關系,原告非答辯人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其提供了起訴狀所稱的機械租賃和人員工時費,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二、原告訴請工程時間早于答辯人成立時間及答辯人發包工程,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三、答辯人與港航公司的建設工程隸屬于ppp項目,根據答辯人與林西縣政府代表2017年4月簽署的《ppp項目協議》,工程是在2017年4月份之后施工的,與原告訴稱內容無關。四、合同相對性是合同的基本原則,只有在法律規定情形下才能要求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原告訴請內容系租賃費用及工時費,并非爭議工程施工人,因此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于發包人連帶責任的規定。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辯稱,2017年6月在赤峰中標涉案改造項目,2018年6月25日竣工驗收,所以原告所述的2016年的工程項目,我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與我公司沒有合同關系,原告陳述的2016年事我方不清楚。我方不同意支付原告訴求中陳述的費用。
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2017年4月開始施工,我不認識被告李東、任守山,這個項目沒有人和我對接,我也不清楚。
被告李東辯稱,孫利確實是在2016年9份進場施工,我確實在負責該項目。孫利施工所花費的費用也是事實,但是具體多少錢我記不清了。該工程我負責到2016年農歷臘月二十六,這期間所發生施工工程量,我并清楚,因為沒有驗收。2017年4月份左右該項目由金澤市政進入交接,所有的工程、包括資金、庫存、票據都交付給金澤市政后,我就退出了。至于后期,金澤市政如何和原告結算的,我不清楚了。我所有的賬目都交給了金澤市政,金澤市政同意接收這些,應該由金澤市政負責。我是項目負責人,不是承包人。當時沒有公司,項目部的名稱也沒有定。我們所有的事項都是和天航局之間進行的,天航局的負責人是李龍,也經常和馬先濤書記在一起。天航局讓我們怎么干,我們就怎么干,就是這么個關系。有時候建設局也負責監督,技術方面都是天航局管。
被告任守山未答辯,亦未出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2016年林西縣人民政府決定在林西鎮內進行河道治理和環境改善PPP項目,先期由被告李東組建項目部進行施工,被告任守山擔任會計。二原告于9月份受雇進場,施工內容為怡園西街、尚品天成東街、緯四路、佳順東街四條道路的主排水管路、管井、雨水支井、路緣石安裝、人行道墊層等,根據被告任守山開具的票據計算,尚欠二原告勞務費用為148297元。2017年4月,林西縣人民政府與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ppp項目協議》,工程施工內容包括怡園西街、尚品天成東街、緯四路、佳順東街四條道路的主排水管路、管井、雨水支井、路緣石安裝、人行道墊層等,即二原告的施工內容包含在《ppp項目協議》工程內容之內。2017年6月19日,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將上述工程承包給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價款96001695.66元。2017年6月14日,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將上述工程全部分包給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價款92161628元。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將上述工程全部分包給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價款85820908元,無簽訂日期,開工日期為2017年6月15日。同期,被告李東將先期施工的所有工程、包括資金、庫存、票據都交付給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已撥付工程款90%,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已撥付工程款92%,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撥付工程款90%。上述工程于2018年7月3日驗收合格。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二原告遞交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照片10枚、結算單5枚、照片四組、四頁七枚照片及林西新聞光盤、施工日志一份、工期計劃一份、委托合同單一份,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提交的ppp項目協議一份、施工總承包合同、施工許可證、開工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農民工工資發放承諾書及花名冊,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和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付款銀行流水,被告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與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向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明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孫利、鐘新剛勞務費1482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連續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此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孫利、鐘新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赤峰金澤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中交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李海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艷偉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