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元濤與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中城建公司)、焦雙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元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建民,被告冀中城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滑若男,被告焦雙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姚元濤與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焦雙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04民初795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姚元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二次手術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28111.95元;2、本案訴法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原告受河北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喜成指派到被告冀中城建公司城建的石家莊市橋西區裕華路西三環橋上從事鋪瀝青工作時,被冀中城建公司雇傭的壓路機駕駛人焦雙飛因倒車打滑沒剎住車碾壓住受傷。受傷后,在場工友當即報警,隨后原告被工友送往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髖部開放傷、右股骨干骨折、左外踝撕脫骨折、右手示中指節骨骨折,右手皮裂傷。經過兩次大型手術等治療,原告在病情初步穩定后于2017年7月14日出院回家休養。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聯系二被告,要求賠償原告損失,但二被告都予以推諉拒絕,無奈原告起訴冀中城建公司,后經橋西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65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冀中城建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6367.6元,第三人焦雙飛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后冀中城建公司提起上訴,2018年8月6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民終68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原告于2019年9月4日進行了右股骨干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的二次手術,又造成原告醫療費等經濟損失45638.45元。原告申請傷殘鑒定,橋西法院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十級,因此,原告主張傷殘鑒定費2416元、殘疾賠償金6599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0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及醫療費17989.73元、誤工費15702.05元、護理費9146.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1000元。以上費用共計128111.95元。原告認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重大身體傷害致殘,由于原告多處骨折,傷情嚴重,一直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使原告家庭陷入生活困境,二被告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冀中城建公司辯稱,本次手術與2017年5月16日的事故的關聯性請求依法審查,在存在關聯性的前提下,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過高。
焦雙飛辯稱,對于責任劃分無異議,認可原告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16日,姚元濤受河北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喜成指派到冀中城建公司承建的裕華路西三環橋上從事鋪瀝青工作,在休息期間被焦雙飛所駕駛的壓路機撞傷,后被送往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髖部開放傷、右股骨干骨折、左外踝撕脫骨折、右手示中指中節指骨骨折,右手皮裂傷。姚元濤受冀中城建公司指派在上述工地施工,由冀中承建公司支付報酬。姚元濤曾向本院提起訴訟,主張冀中城建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6579號民事判決,認定焦雙飛在案涉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冀中城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冀中城建公司賠償姚元濤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6367.6元,焦雙飛承擔連帶責任。冀中城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8月6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民終6826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12日,姚元濤以右股骨干骨折術后骨性愈合在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于2019年9月5日行右股骨干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術。姚元濤向本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本院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對姚元濤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姚元濤的目前狀況構成十級傷殘。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賠償
項目
原告
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認定及理由
1、醫療費
17989.73元
認可票據的真實性。
雙方認可,應予確認。
2、誤工費
15702.05元
認可休息1個月,應按照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原告住院出院記錄及診斷證明可以證實,原告住院8天,出院后需要休息三個月誤工期應為99天。原告事故發生受雇從事建筑業,證實原告從事餐飲行業,要求按照河北省建筑業年平均工資57681元計算應予支持,誤工費應為:57681元/年÷365天×99天=15644.98元。
3、護理費
9146.67元
不需要人陪護,如計算應按照農林牧漁業標準。
根據原告住院出院記錄及診斷證明可以證實,原告住院8天,出院后需要休息三個月一人護理。原告的護理期限應為99天。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沒有超過同行業護理標準,應予支持護理費為9146.67元。
4、交通費
1000元
不認可。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實產生了交通費,故其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
800元
不認可,應為每天50元。
根據原告住院出院記錄可證實,原告住院8天,每天按照100元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確認。
6、營養費
1000元
認可住院期間的營養費每天15元。
根據法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需要營養有診斷證明可證實,應予確認。根據原告的傷情及年齡,參照公安部關于人身損害日評定標準,營養費應酌情認定800元。
7、被扶養人生活費
11063.5元
不認可,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由4人撫養。
根據法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11383計算。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原告母親李志溫78歲,父親姚玉國76歲,均為農業戶口,共生育子女4人。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為:11383元/年×5年×10%÷4人×2人=2845.75元。
8、殘疾賠償金
65994元
認可傷殘等級不認可標準。
根據鑒定報告,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應予確認。原告提交了河北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證明,證實原告自2013年至今河北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事故發生前居住于其公司在石家莊市區設立的工人宿舍。因原告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且事故發生前一直居住于城鎮,按照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應予支持。故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97元計算為:32997元/年×20年×10%=65994元。
9、鑒定費
2416元
其中1900元沒有發票不認可。
有收費收據及鑒定報告可證實,應予確認。
10、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元
不認可。
該事故造成原告殘疾,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根據原告的殘疾等級,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符合規定,應予支持。
原告上述損失總計
共計118637.13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本院(2017)冀0104民初6579號民事判決書,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終6826號民事判決書、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發票、河北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證明、鑒定意見書、戶籍登記簿、村委會證明、巨鹿縣民興紡織廠證明、鑒定費票據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姚元濤各項損失共計118637.13元;
被告焦雙飛對上述第一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姚元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焦雙飛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62元,由原告姚元濤負擔189元,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焦雙飛共同負擔26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趙瑾
人民陪審員張香國
人民陪審員郭燕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呂夢園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