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能投中心)因與被上訴人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中城建公司)、石家莊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供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68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1民終13216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上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6848號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依法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經上訴人向案涉房屋交房義務人、開發公司石家莊東方潤龍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潤龍”)了解,2008年1月29日簽訂的《抵償協議》中所涉的博雅莊園小區多年前早已全部交房完畢。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第二款“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在本案中無論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被上訴人都應當在東方潤龍未按通知單指示向其交付抵償房屋或博雅莊園小區交房完畢之時,就知道權利受到了侵害,但由于其怠于行使自身權利,多年間即未通知上訴人,又未向東方潤龍主張房產,導致損失擴大、債權無法實現,應當由其自身承擔相關不利后果。原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是在2018年起訴請求涉案房產過戶后才得知房屋不存在的不符常理,被上訴人的先訴行為很明顯就是為了規避訴訟時效的規定。二、本案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審法院僅憑涉案房屋不存在判決解除《抵款協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華電指揮部與市政六公司在簽訂《抵款協議》后,就《抵款協議》的履行達成了一致意見,即華電指揮部向東方潤龍公司發出《通知單》并將相關材料交由市政六公司,由東方潤龍配合市政六公司辦理房產手續。根據《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現華電指揮部已經按照雙方認可的方式履行了己方義務,抵償房屋無法交付是由于市政六公司怠于行使權力及案外人東方潤龍的違約行為,而并非華電指揮部的過錯,故被上訴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或華電指揮部的違約及遲延履行,原審法院僅憑涉案房屋不存在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未審查清楚為何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真實原因就判決解除《抵款協議》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三、石家莊市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華電指揮的承接主體,應當對其債權債務承擔法律責任。雖然華電指揮部是上訴人為推進石家莊市集中供熱事業發展而成立的,但是在相關供熱工程建設完工后,上訴人根據市政府的審批已經將相關供熱資產移交供熱企業,本案所涉債務人華電指揮部即移交給了石家莊市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故本案所涉債務已與上訴人無關,應由石家莊市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四、本案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是一個抵款協議的糾紛,整個一審過程中也是圍繞著抵款協議如何履行、怎么履行進行的審查。五、一審法院支持了關于涉案房屋抵償的工程款的,自被上訴人上訴之日起往后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我們認為該貸款利率應當是一方違約所產生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本案并非是上訴人的過錯導致的抵償協議的違約,而是由被上訴人在取得了相關的合同和權利通知書之后,將近十年的時間一直怠于行使自身的權利,按照抵款協議正常的履行規則,被上訴人取得涉案房屋的權利憑證之后,應當比上訴人更加注重涉案房產的是否交付,而本案的過錯顯然是由于被上訴人怠于行使其合法權益,那么就本案涉案合同的履行以及雙方當事人存在的過錯,我方認為不應當支持關于違約損失的這一部分的利息。
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本案并未經過訴訟時效。在(2018)冀0102民初828號確權之訴案件中,答辯人申請法院到不動產交易中心調取涉案房產即抵款協議中博雅莊園商品房3-1704房屋登記信息,并和公司員工現場勘查,才得知該房產信息在不動產交易中心并不存在、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該從答辯人得知該房屋不存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本案訴訟時效并未經過。上訴人主張已過訴訟時效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本案抵款協議應予解除。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與答辯人雙方達成《抵款協議》,約定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用博雅莊園商品房1套(3-1704)抵頂答辯人工程款223347.5元,因本案抵款協議所涉房產確已不存在,且上訴人表示并不知道該涉案房產不存在的事實,明顯具有主觀惡意,現該抵款協議無法履行,致使答辯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符合合同法法定解除的事由,應予解除。三、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責任并無不當。石家莊華電供熱指揮部是上訴人的下設單位。上訴人雖然稱已將供熱工程指揮部移交給被上訴人石家莊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但并無證據證明,并未約定涉案工程款的支付義務主體。因此由上訴人承擔付款義務并無不當。四、案由系法院確定,不影響本案實質審理。本案確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因上訴人與答辯人就拖欠工程款一事,雙方簽訂《抵款協議》,抵款房產是由第三人抵給上訴人,再由上訴人抵給答辯人。上訴人也明確表示沒有第三人抵償給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的證據,亦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的存在。現因房產不存在抵款協議履行不能,答辯人要求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繼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五、關于利息,上訴人對涉案房產手續審查不清,對該房產不存在的事實亦不知情,存在過錯、具有主觀惡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石家莊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我方已提交相關代理意見,華電供熱不是華電指揮部的承接主體,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石家莊市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華電指揮部的承接主體,應當對其債權債務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本案所涉債務人華電指揮部及移交給了石家莊市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相關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根據上訴人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的說明來看,華電指揮部是其內設機構,其職責就是代表能投中心,進行供熱工程的發包和結算。上訴人從未將內設機構移交給華電供熱。華電指揮部從來不歸屬于石家莊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就是上訴人冀中城建的訴訟主體也不適格。第三點我們也認為本案已超出了訴訟時效。
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之間的《抵款協議》,并由被告石家莊華電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3347.5元及遲延付款利息暫計149056.09元(利息自2008年1月30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于2009年改制設立石家莊市第六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由石家莊市第六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為河北省冀中城建有限公司,2017年由河北省冀中城建有限公司變更為原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為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東崗路汽改水工程(招標編號:SHGR(2005)—010的中標單位。該工程的施工合同均由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與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簽訂。該工程施工完成后,截止2008年1月29日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尚欠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工程款223347.5元。經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與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協商,雙方達成《抵款協議》,約定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用博雅莊園商品房1套(3-1704,41㎡)抵頂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工程款223347.5元。2011年11月16日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向石家莊東方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通知單一份,載明:“經研究,我單位將博雅莊園商品房3-1704號房分配給市政六公司,請見信予以辦理有關房產證等手續。”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訴被告華電公司、能投中心及第三人石家莊東方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冀0102民初828號,要求依法確認石家莊市長安區博雅莊園3-1704號房屋為原告所有,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到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及實地調查,博雅莊園并無3-1704號房產,后原告于2018年9月7日撤訴。另查明,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是被告能投中心成立的,被告能投中心稱已將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移交給被告華電公司,被告華電公司不認可,被告能投中心亦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經過改制、變更,最終變更為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故原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主體適格。原告在2018年起訴后,得知抵頂工程款的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并不存在,現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工程款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故被告能投中心辯稱的本案已超訴訟時效,不予采納。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與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雙方達成《抵款協議》,約定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用博雅莊園商品房1套(3-1704,41㎡)抵頂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工程款223347.5元,因該房產并不存在,致雙方簽訂的《抵款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理應支付原告工程款223347.5元,原告主張解除與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之間的《抵款協議》,于法有據,予以支持。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系被告能投中心成立,雖被告能投中心稱已將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移交給被告華電公司,但未提交證據,被告華電公司亦不認可,故被告能投中心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3347.5元。原告主張利息自2008年1月30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與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雙方就該工程款達成《抵款協議》,原告在(2018)冀0102民初828號案件審理過程中得知抵頂工程款的博雅莊園3-1704號房產并不存在,于2018年9月7日撤訴,現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工程款,應自原告主張償還工程款之日起計算利息,故利息應以223347.5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24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判決:一、依法解除石家莊華電供熱工程指揮部與石家莊市市政建設總公司六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簽訂的《抵款協議》;二、被告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223347.5元及利息(以223347.5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24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駁回原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86元,減半收取3443元,由被告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同原審查明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86元,由石家莊市能源投資發展中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清振
審判員常曉豐
審判員李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談夢雅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