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武漢市環境保護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分局(以下簡稱東湖環保分局)因湖北省水利水電規劃勘測設計院(以下簡稱省水電勘測設計院)訴該局環保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鄂0192行初3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東湖環保分局副局長謝曉華、委托代理人朱小磊、劉德君,被上訴人省水電勘測設計院的委托代理人許躍利、許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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