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湖北省水利水電規劃勘測設計院(以下簡稱省水電勘測設計院)因訴武漢市環境保護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分局(以下簡稱東湖環保分局)環境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行終4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湖北省水利水電規劃勘測設計院、武漢市環境保護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分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環保)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鄂行申256號
判決日期:2018-09-03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省水電勘測設計院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一是案件查處期間,因涉案魚塘經營人畢朝建的阻礙,鉆探機一直處于省水電勘測設計院無法控制的狀態,無法開動,不排除其他人污染水體的可能,二是二審判決直接認定省水電勘測設計院存在排污行為的證據不足;2.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一是二審超出東湖環保分局的上訴請求內容,判決駁回省水電勘測設計院的訴訟請求,二是東湖環保分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在未通知省水電勘測設計院的情況下完成調查取證,且在調查取證數月后才立案,二審錯誤認定該嚴重違背法定程序的行為為程序輕微違法。請求本院:1.撤銷二審行政判決;2.撤銷東湖環保分局作出的武環東罰字[2017]1號行政處罰決定;3.由東湖環保分局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訴訟費。
東湖環保分局書面答辯意見稱,二審判決認定省水電勘測設計院違法行為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東湖環保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省水電勘測設計院造成污染的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處罰。請求本院駁回省水電勘測設計院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湖北省水利水電規劃勘測設計院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爭
審判員李偉
審判員趙曉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雷禹
書記員杜思遠
判決日期
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