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胡行利因與被申請人湖北省水利水電規劃勘測設計院(以下簡稱湖北省水電設計院)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終57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胡行利、湖北省水利水電規劃勘測設計院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鄂民申164號
判決日期:2017-03-06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胡行利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予以證明,一、二審對申請人基本身份都未核實查清,對申請人提交的戶籍等關鍵證據二審法院視而不見,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認為有利害關系視而不見,不予采納,草率下結論,且判決書存在前后矛盾,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缺乏基本證據予以證明。2、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提交了被申請人簽發的蓋有被申請人印章的榮譽證書,工作記錄表,一、二審未對此作任何評析卻將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認定為間接證據,而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予以認可。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請求撤銷一、二審判,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1985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2日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胡行利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金莉萍
審判員衛遜敏
審判員宗澄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張勝
判決日期
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