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煒與被告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四局建筑公司)、田軍丹、杜永杰、第三人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四局集團公司)、王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延龍、被告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開麗、被告田軍丹、被告杜永杰、第三人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福平、第三人王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煒與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軍丹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502民初411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趙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軍丹、杜永杰償還趙煒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7200元(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7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軍丹、杜永杰承擔。事實和理由: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承攬的河南大香山工程轉(zhuǎn)包給了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5日,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軍丹、杜永杰因大香山工程急需資金,向出借人趙煒借款100000元,并指定將借款支付至王晉賬戶,趙煒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但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軍丹、杜永杰拒不償還借款。為維護趙煒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望判若所請。
十四局建筑公司辯稱,1、趙煒與十四局建筑公司不存在借貸關系,起訴十四局建筑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十四局建筑公司不是該借貸關系的當事人,與趙煒不存在法律關系。十四局建筑公司沒有向趙煒借款的意思表示,與趙煒之間無借款合意,也未委托任何人向趙煒借款,趙煒的款項也未入十四局建筑公司的賬戶,與十四局建筑公司無關。2、依據(jù)另案趙煒的自認,匯款行為發(fā)生時,不存在職務行為、表見代理。本案系當事人匯款行為結束兩年后,假借職務行為、表見代理名義,將自然人個人借款關系強加給十四局建筑公司的情形,趙煒的訴訟行為不當。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是一種融資行為,項目負責人關于資金方面的權利僅限于工程項目內(nèi)部資金的使用,對于借款等對外融資事項應經(jīng)公司特別授權。對外借款行為不符合法律上職務行為的構成要件,結合趙煒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6090號案件起訴狀的內(nèi)容、庭審筆錄中的陳述、提供的證據(jù)及對對方當事人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5民終478號民事判決書中的內(nèi)容等均證實了趙煒自認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的事實,本案不存在任何借款憑證,借款行為人向趙煒的借款從未得到十四局建筑公司的授權,不存在職務行為的表象和事實,不構成職務行為。綜上,趙煒與十四局建筑公司沒有借款合意,沒有借款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對十四局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田軍丹辯稱,從未給趙煒打電話借過錢。
杜永杰辯稱,不清楚事情的經(jīng)過。
十四局集團公司述稱,生效判決已經(jīng)確認沒有借款合意,不承擔責任。
王晉述稱,在2020年4月2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5民終478號案件庭審中,趙煒承認系田軍丹借的錢,當時王晉在河南省,趙煒在山東省,兩人根本不認識,王晉不清楚趙煒如何掌握了王晉的賬戶信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25日,趙煒通過其姐姐趙昕中國建設銀行62×××90賬戶向王晉62×××21賬戶轉(zhuǎn)款100000元。當日王晉通過現(xiàn)金支付楊文治50000元、銀行方式轉(zhuǎn)給楊文治180000元,次日分2筆轉(zhuǎn)給楊文治7萬元。涉案款項發(fā)生時,田軍丹任十四局建筑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兼任平頂山文化城項目部、禹城安置房項目部和東營長安大廈項目部項目經(jīng)理,負責項目的全面管理工作。王晉、杜永杰系十四局建筑公司職工。田軍丹認可王晉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證明,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王晉轉(zhuǎn)給楊文治的款項的性質(zhì)及用途。
另查,趙煒曾以十四局集團公司、王晉為被告提起訴訟,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出具(2019)魯0502民初60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趙煒的訴訟請求。趙煒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魯05民終4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田軍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煒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趙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4元,減半收取計1222元,由被告田軍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尹愛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劉玲
書記員蔡紅凱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