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田軍丹因與被上訴人趙煒、杜永杰、中鐵十四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四局建筑公司)、原審第三人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四局集團公司)、王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20)魯0502民初41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軍丹、趙煒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5民終117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田軍丹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趙煒、杜永杰、十四局建筑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田軍丹并未向趙煒借貸款項,其與趙煒之間不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趙煒轉賬資金也未轉到田軍丹個人賬戶,雙方亦不成立不當利益返還的債務關系,田軍丹沒有返還涉案借款的義務,本案也不存在田軍丹履行擔保義務的法律關系,一審判決以田軍丹未提供證據證實王晉轉給楊文治款項的性質及用途為由,判令田軍丹承擔還款責任,認定事實錯誤,也沒有法律依據。
趙煒、杜永杰均辯稱,不同意田軍丹的上訴意見,同意一審判決。
十四局建筑公司辯稱,涉案借款與其公司無關,公司未安排任何人借款,也沒有使用涉案借款。
十四局集團公司、王晉均辯稱,其不承擔責任,與本案無關。
趙煒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十四局建筑公司、田軍丹、杜永杰償還趙煒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7200元(以1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十四局建筑公司、田軍丹、杜永杰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25日,趙煒通過其姐姐趙昕中國建設銀行6227××××4290賬戶向王晉6210××××6121賬戶轉款100000元。當日王晉通過現金支付楊文治50000元、銀行方式轉給楊文治180000元,次日分2筆轉給楊文治70000元。涉案款項發生時,田軍丹任十四局建筑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平頂山文化城項目部、禹城安置房項目部和東營長安大廈項目部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的全面管理工作。王晉、杜永杰系十四局建筑公司職工。田軍丹認可王晉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證明,但未提供證據證實王晉轉給楊文治的款項的性質及用途。
另查,趙煒曾以十四局集團公司、王晉為被告提起訴訟,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出具(2019)魯0502民初60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趙煒的訴訟請求。趙煒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魯05民終4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趙煒及十四局建筑公司提供的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能夠證實涉案款項系由田軍丹安排杜永杰聯系趙煒并指定王晉賬戶,王晉收到涉案款項后,按田軍丹要求將涉案100000元支付楊文治的事實。趙煒主張由十四局建筑公司、田軍丹、杜永杰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十四局建筑公司主張涉案款項未在十四局建筑公司掛賬,趙煒與十四局建筑公司既無借款合意,也無借款事實,趙煒亦未提供證據證實該款項實際用于十四局建筑公司的建設工程,未提供證據證實杜永杰與其有借款合意,故對趙煒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田軍丹雖抗辯其從未向趙煒借款,但其認可王晉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證明,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及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5民終47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事實,能夠證實涉案款項實際系由田軍丹指定趙煒將款項轉入王晉賬戶并由王晉支付至楊文治的事實,因田軍丹未提供證據證實王晉轉給楊文治的款項的性質及用途,故對田軍丹的抗辯,不予采信;關于利息,趙煒主張以1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一審法院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田軍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煒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趙煒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44元,減半收取計1222元,由田軍丹負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王晉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因2017年1月份過年之前中鐵十四局集團平頂山大香山項目經理部無法給勞務隊楊文治支付工程款,借此由項目經理田軍丹讓項目總工田美庚找劉慶華借20萬元直接轉給楊文治,又找杜永杰、趙煒、田美庚湊齊30萬元轉到我的賬戶后再支付給楊文治,總合計50萬元。田軍丹在該證明上簽署情況屬實并簽名。
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款項是否系田軍丹向趙煒所借,田軍丹應否承擔償還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44元,由田軍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翟玉芬
審判員王芳
審判員李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麗穎
書記員岳秀娟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