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裴海峰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葛洲壩集團(tuán)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公司)、河北富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亮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鐵嶺市清河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204民初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
裴海峰、中國葛洲壩集團(tuán)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12民終1891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裴海峰在2020年11月24日自愿撤回上訴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裴海峰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6980元,減半收取3490元,由上訴人裴海峰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姜軍
審判員姜福田
審判員曹紅鷹
審判員李小瑩
審判員劉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馮春陽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