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義國安消防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前海鴻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遵義國安消防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前海鴻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0326民初2495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遵義國安消防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370899.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消防安裝工程違約金及利息:188773.6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jīng)查,原、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簽訂《消防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發(fā)包方為貴州前海鴻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為遵義國安消防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有雙方當事人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屬工程質(zhì)量問題由當?shù)叵乐鞴懿块T仲裁,關(guān)于合同價款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涉案工程所在地為務川自治縣大坪工業(yè)園區(qū)。工程完工后,雙方因工程價款問題產(chǎn)生糾紛,原告遵義國安消防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本院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義國安消防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396元,退還原告義國安消防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任富春
人民陪審員申修堂
人民陪審員雍發(fā)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曾鳳梅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