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沈陽沈陽昇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揚人力資源公司”)與被申請人張嶺、第三人遼寧鑫豐礦業(yè)(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沈陽昇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張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民特106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昇揚人力資源公司稱:請求依法撤銷沈陽市法庫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沈法勞人仲字〔2021〕4號仲裁裁決書。事實和理由:一、本案并非工傷醫(yī)療費案件,而是工傷待遇問題,該爭議不符合一裁終局的決定;二、沈法勞人仲字〔2021〕4號仲裁裁決書中,張嶺的工資出現(xiàn)了三個不同的數(shù)字,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昇揚人力資源公司已為張嶺交納了工傷保險,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費、護理費均應(yīng)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仲裁裁決由昇揚人力資源公司支付錯誤。
張嶺稱,同意仲裁裁決。
遼寧鑫豐礦業(yè)(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稱,同意仲裁裁決。
經(jīng)審查查明:沈陽市法庫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沈法勞人仲字〔2021〕4號裁決,裁決事項為:一、自2021年2月28日起解除昇揚人力資源公司與張嶺的勞動關(guān)系;二、本裁決書依法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昇揚人力資源公司應(yīng)一次性支付給張嶺下列工傷保險待遇: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819.58元(6633元/月×60%×9個月)(具體數(shù)額以社保審核為準(zhǔn));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3633.78元(7070.42元×9個月)(具體數(shù)額以社保審核為準(zhǔn));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86850.00元(8685.00元×10個月),同時終止雙方工傷保險關(guān)系;4、停工留薪期工資78165.00元(8685.00元×9個月);5、醫(yī)療費(自費)377.00元;6、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72.000元〔24.00元/天(7070.42元÷30天×10%)×28天〕;三、對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判決結(jié)果
駁回申請人沈陽昇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撤銷沈陽市法庫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沈法勞人仲字〔2021〕4號裁決的申請。
申請費10元,由申請人沈陽昇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擔(dān)
合議庭
審判長石璦丹
審判員董菁
審判員孫曉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鑫桐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