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丹東邊境經濟合作區祥海食品廠與被執行人遼寧鑫豐礦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執行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王兆輝代被執行人遼寧鑫豐礦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丹東邊境經濟合作區祥海食品廠償還509000元。申請執行人丹東邊境經濟合作區祥海食品廠放棄本案其余債權。執行費7384元已由案外人王兆輝自愿承擔。本院(2020)遼0604民初864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內容現已執行完畢,本案執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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