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貴成與被告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貴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雄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貴成與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1124民初1192號
判決日期:2019-06-03
法院:甘肅省臨洮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李貴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李貴成給付工程款32108.61元;二、判令被告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5000元及違約金50000元;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簽訂通信駐地網及室分項目工程集成分包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現工程已竣工并驗收合格。工程總價為62108.61元,被告給付了30000元工程款,現還剩余32108.61元工程款未依合同約定給付。
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
李貴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通信駐地網及室分項目工程集成分包合同、定西市臨洮縣移動駐地網項目施工站點工程量確認單一份、定西市臨洮縣移動駐地網項目施工站點進度確認單一份、定西市臨洮縣移動駐地網項目施工站點合同金額確認單一份、轉賬憑據二份。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其對質辯權的放棄。對上述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李貴成與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簽訂通信駐地網及室分項目工程集成分包合同,原告李貴成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現工程已竣工并經運營商中移建設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驗收合格。工程總價為62108.61元,被告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經其職工高楠向李貴成給付了30000元工程款,現還剩余32108.61元工程款未依合同約定給付
判決結果
一、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給付李貴成工程款32108.61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
二、駁回李貴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8元,減半收取計989元,由寧夏奇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亞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王小紅
判決日期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