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北京潮白供應鏈管理中心與被執行人北京新龍海山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91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執行標的額為人民幣374587.40元
北京潮白供應鏈管理中心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13執3737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反饋,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房產、車輛、證券、銀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914號民事調解書第一、二、三項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有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之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小麗
審判員單立勛
審判員李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鴻博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