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寇榮豹與被執行人季輝、北京新龍海山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5218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執行標的額為人民幣45460元及利息
寇榮豹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3執8656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就二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經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反饋,二被執行人名下無房屋登記信息、無可供執行存款信息、無可供執行證券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所進行的執行工作,同時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另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5218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如發現二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有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之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侯峰
審判員張海濤
審判員焦海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韓書
書記員于碩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