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新龍海山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龍建筑公司)與被告茅海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龍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友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茅海兵經本院公告傳喚,未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北京新龍海山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茅海兵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3民初14813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新龍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0萬元;2.請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始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承諾2016年12月23日還款,并書寫借條一枚,原告通過轉賬將借款支付被告,有轉賬憑據,到期后一直聯系被告償還,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后聯系不上被告。現無奈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茅海兵既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12月20日,茅海兵向新龍建筑公司出具借條一張,借條的主要內容為:今借新龍海山三十萬元正,借款人茅海兵,2016年12月20日,還款日期2016年12月23日。
2016年12月20日,新龍建筑公司通過其名下尾號為9342的銀行賬戶向茅海兵尾號為0518的銀行賬戶轉賬30萬元。
庭審中,新龍建筑公司稱茅海兵從未償還任何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條、工商銀行業務回單、工商銀行存款對賬單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茅海兵向原告北京新龍海山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三十萬元及利息(以三十萬元為基數,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如果被告茅海兵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千八百元、公告費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茅海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楊嬌
人民陪審員郝金環
人民陪審員郭如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龔佑超
書記員茹越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