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華菱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有限公司與被告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肅華菱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華菱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有限公司與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902民初639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欠款294015元;2、被告支付違約金40753.62元;3、被告按照年息3.85%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違約金;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6年10月14日,原、被告簽訂《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10KV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書》,原告完成施工任務,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清。
被告辯稱:總工程款1244000元,已經支付950000元工程款,未付款項只有294000元。原告延期交工,先行違約,不同意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1、原告舉證合同書、工程結算書、設施設備工程結算審核報告(附審核定案表、匯總表、明細表、增加工程量清單),以證明雙方簽訂合同,約定違約金,已經結算,雙方對總額無異議;該工程已經過審核驗收。經被告質證:合同、結算書、審核報告真實性均無異議,約定了原告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原告沒有按約定在合同簽訂30日內完工;總價款與原告所述不符。
2、原告舉證預交訴訟費發票、保全費交費發票,以證明該類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
3、被告舉證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10KV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書,以證明2016年10月14日,原、被告簽訂《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10KV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合同簽訂后30天內完成并正式通電,工期不得推遲,每遲延一天收取該工程造價5‰的違約金,同時合同約定工程質保金為工程造價的5%,質保期兩年。經原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
4、被告舉證工程竣工自檢驗收報告,以證明案涉工程竣工時間是2017年9月15日,原告逾期竣完成施工。經原告質證:推遲竣工是由于被告增加了合同約定范圍外的工程,雙方確認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導致沒有如期完工。
5、被告舉證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以證明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于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確認總工程款是1244000元。經原告質證無異議。
6、被告舉證甘肅銀行交易憑證、甘肅銀行轉賬回單,以證明被告已向原告付款95萬元。原告質證無異議。
經審查,上述證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證明力。
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4日,原、被告簽訂《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10KV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合同簽訂后30天內完成并正式通電,工期不得推遲,每遲延一天收取該工程造價5‰的違約金,同時合同約定工程質保金為工程造價的5%,質保期兩年。施工過程中,工程增加項目,2017年10月24日,雙方確認增加項目價款,形成結算審核報告,工程總價包含增加項目總價為1244000元。雙方簽訂《工程結算書》,確認工程總造價124015元。工程驗收合格,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字蓋章。被告已經退還原告繳納的保證金。被告支付價款95萬元,尾欠工程款294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支付甘肅華菱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有限公司工程款294000元;
二、被告甘肅經禾種業有限公司支付甘肅華菱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4700元;
以上合計3087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履行;
三、駁回原告甘肅華菱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61元,由被告承擔,保全費202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岳天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俞丹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