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學武與被告鴻巖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學武,被告鴻巖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閆曉坤、席迎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韓學武與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凌民二初字第4065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韓學武訴稱:我在一監獄布調工程的結算工程款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文雄簽名領取200000元,并且占用時長達五年之久,拒不下賬,也不給付我,實屬惡意貪占。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還所領取的我的工程款200000元;二、支付該工程款五年的利息100000元。
被告鴻巖建筑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雙方的往來賬目清楚,不欠原告的工程款,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公司職工。2004年,被告承包了凌源市第一監獄的接見室、廠房、中心崗大小包圍、家屬會見樓布局調整工程,被告以內部承包的形式將上述工程分包給了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原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但原告組織工人進行了實際施工,該工程于2006年6月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且被告及建設單位未對涉案工程提出質量異議。涉案工程款支付過程中,需先填寫“凌源監獄布局調整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審核表”、“工程價款結算單”,由凌源市第一監獄將所請款項撥付到被告的財務賬戶,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提交的2009年1月16日的“工程款結算單”一份、2010年2月8日的“工程款結算單”三份中的“請款單位”處均是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雄所簽,該四份“工程款結算單”所涉及的金額分別為“20000元、19887元、82000元、78688元”,合計200575元。與上述四份“工程款結算單”相對應的“凌源監獄布局調整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審核表”中的“施工單位意見”均加蓋了被告公司公章,但沒有原告的簽名。而原告提供的另一份“工程價款結算單”中的“請款單位”處是由原告本人簽名,且原告提供的另三份“凌源監獄布局調整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審核表”中的“施工單位意見”處均是由原告簽名并加蓋被告公司公章。被告確認凌源第一監獄就上述四筆工程款已向其支付,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已向原告轉付。原告自認對涉案工程的工程款除上述四筆外已結清。因原告與被告就上述四筆工程款發生爭議,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工程價款結算單”、“凌源監獄布局調整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審核表”等證據材料在卷為憑,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所欠原告韓學武工程款200000元,并自2015年9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韓學武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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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王金平
審判員許志學
人民陪審員趙曉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淋靜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