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凱、徐紅艷與被告王立新、凌源興隆寶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黃凱、徐紅艷等與王立新等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382民撤2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黃凱、徐紅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遼1382民初71號民事調解書,并依法確認二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簽訂的《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無效;2、請求依法確認二原告與第三人于2019年3月20日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合法有效,并確認坐落于凌源市房屋所有權歸二原告所有;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從第三人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購買坐落于凌源興隆家園三號樓2單元24層D01室房屋,交納全部購房款382800元,并與第三人簽訂《購房協議書》,且于2020年3月裝修入住至今。2018年2月11日二被告簽訂了《房屋產權調換協議》,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遼1382民初71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上述協議的效力。但原告認為《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系二被告惡意串通所簽,明知該房已經售出,卻隱瞞事實真相,在法院不知情情況下作出民事調解書,嚴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黃凱、徐紅艷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妍
人民陪審員孟慶民
人民陪審員劉珈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張珍珍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