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國軍與被告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巖建筑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恢復原狀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申請追加一汽凌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汽凌源公司)、凌源市晟安爆破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朝陽鵬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以下簡稱鵬達爆破凌源分公司)為被告,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國軍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英文、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雄的委托代理人肖賽紅、被告一汽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孟克的委托代理人張馨藝,被告鵬達爆破凌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永芬的委托代理人馮程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國軍與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汽凌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恢復原狀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凌凌民初字第3440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姜國軍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我的經濟損失,對損壞的房屋恢復原狀;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份,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凌源市工業園區汽車城的土地平整工程,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沒有平整土地和開山放炮的資質,在施工中野蠻作業,在石頭山上每茬炮藥都放2噸多,巨大的爆炸威力將我的房屋墻體震裂,無法居住,我多次找村委會、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和有關部門解決,始終沒有結果,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對損壞的房屋恢復原狀,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二級,可以承包平整土地項目,承包的爆破作業部分委托給凌源市晟安爆破公司,該公司具備相關資質,該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下發的爆破作業要求施工,不存在野蠻施工問題,原告訴稱的房屋受損是主觀臆斷,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所致,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一汽凌源公司未答辯。
被告鵬達爆破凌源分公司辯稱:此工程確實是我公司承包的,我公司按規定施工,原告的損失沒有證據證明是我公司造成的,所以我公司不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一汽凌源公司平整土地項目,被告鴻巖建筑有限公司(甲方)承包該項目后,將荒山爆破作業分包給了原凌源市晟安爆破有限公司(乙方)即現在的鵬達爆破凌源分公司,雙方簽訂了爆破作業委托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四條對雙方安全責任進行了詳細約定,該條第2項約定: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經公安部門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的合法證明,爆破作業施工的標的、使用爆破物品的數量、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均按公安機關下發的《爆破作業通知書》為準,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第3項約定:甲方負責爆破前的打孔施工及準備爆破所需的防護材料,爆破施工現場如靠近電力、居民住宅、耕地等設施,由甲方負責協調,如出現損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享有乙方爆破施工后的成果;第5項約定:乙方必須按《爆破作業通知書》要求,委派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人員前往甲方實施爆破作業,乙方負責按公安機關批準使用的爆炸物品的品種和數量,做好運輸、儲存的安全工作。乙方在實施爆破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及有關部門的相關要求執行。2013年10月7日,被告凌源市晟安爆破有限公司開始實施爆破作業,因爆破作業震感強烈,原告等多戶村民以爆破造成了自家房屋損壞為由,在第二次作業前上山阻止被告施工。原告等村民阻止行為,引起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為了不影響施工,凌源市政府安排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委會成員到施工現場勸說原告等人不要阻止施工,并派工業園區、街道、村委會等有關部門的部分工作人員到各家查看房屋受損情況,并到村民楊桂枝等家里體驗爆破震動情況,經體驗感覺震感強烈,一村民王英在炕上打滴溜時從炕上被震到地上,工作人員確實感到繼續爆破作業不行,便讓爆破作業停止了施工。由于原家的紅磚紅瓦房的紅磚墻體出現多處裂縫,且后墻后窗戶上裂縫較為嚴重,原告等人便多次找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對損壞的房屋恢復原狀。2015年9月16日,原告申請對房屋震裂情況進行因果關系、房屋損失價格進行鑒定,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委托了錦州衡遠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6年3月29日,該司法鑒定所以鴻巖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爆破現場安裝炸藥的數量無法確定,爆炸時產生的威力無法再現,涉案房屋產生裂縫的原因較多,爆破前房屋狀況不明,無法確定出現裂縫是否與爆破有關為由,退回委托鑒定申請。2016年8月18日本院征求被告鵬達爆破凌源分公司是否申請對原告的房屋損失情況與其公司的爆破施工作業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該公司稱“我們的爆破作業是嚴格按照爆破作業規程進行的,不存在問題”,故不申請鑒定。此后,本院又根據原告的申請,對原告的財產損失進行價格評估,2016年10月31日,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目前找不到鑒定機構為由中止了我院的委托。2016年12月6日,本院委托朝陽正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財產損失進行了評估,2016年12月20日,該評估公司對原告的房屋損失價格作出評估結論,評估價格為:10173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爆破作業委托施工合同、證明、一汽凌源汽車廠區場平工程第一標段施工合同、爆破工程設計方案、實施臨時爆破作業通知書、現場爆破記錄、照片、價格評估結論書,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與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朝陽鵬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原告姜國軍房屋損失10173元;
二、駁回原告姜國軍請求對其房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姜國軍要求被告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汽凌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賠償救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1100元,由被告朝陽鵬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艷菊
審判員安昌樹
審判員李文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亞東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