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學武與被告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韓學武與凌源鴻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遼1382民初4779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韓學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布調工程簽證費165803.88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我系被告公司的項目經理,于2004年承建由被告與布調工程一監獄接見室等多項工程簽訂的合同,又內部承包給我施工,工程于2006年完工。在工程決算時,被告沒有讓我參加決算,致使工程決算時簽證遺留,本人多次和被告催討無果,故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韓學武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國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淋靜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