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龍訴楊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罡公司)、孝感市陽光路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陽光路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鄂張灣民一初字第00469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鄂張灣民監宇第00015號民事裁定,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經再審,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鄂張灣民再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陽光路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智勇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田豐國(主審)、左琳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江瀾擔任法庭記錄,于2016年8月3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陽光路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偉和被上訴人何先龍、被上訴人楊林、天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劍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