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91執2160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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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01088.22元[其中支付貨款152841.01元及違約金暫計37053.58元(以152841.01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暫計算至2020年8月3日,后期順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暫計3423.63元(以152841.01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175%標準暫計算至2020年8月3日,后期順延至款清之日止),負擔案件執行費2660元、案件受理費51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變價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執行員馬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嚴欣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