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港建材公司)訴被告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漢鼎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港建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漢鼎工程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91民初4691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港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中漢鼎工程公司支付貨款152841.01元及違約金101101元(以152841.01元為計算基數,按年24%標準自2016年9月1日起暫計至2019年6月4日,以后計至款清之日止)。
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2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合肥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宏港建材公司為中漢鼎工程公司承建的合肥潤安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廠房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付款時間及方式為:基礎至二層付至總砼款的50%,四層結構封頂付總砼款的70%,佘款在6個月內分批付清;如中漢鼎工程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款,應承擔逾期付款損失,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等。合同簽訂后,宏港建材公司按約供貨,累計供應貨物價值為362841.01元。但中漢鼎工程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152841.01元一直未付。
原告宏港建材公司提供《合肥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結算明細表、結算確認單予以證明。
被告中漢鼎工程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對原告宏港建材公司所舉全部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中漢鼎工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舉證質證權利,由其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2841.0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52841.01為基數,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計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10元,公告費(以實際發生的票據為準),由被告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正紅
人民陪審員楊圣志
人民陪審員張燕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許麗麗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