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福超與被告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福超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石俊寧、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英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福超與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204民初2916號
判決日期:2021-05-22
法院: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金(即養老金)91189.36元(2399.72元×38個月=91189.36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1988年1月起參加工作,自2012年4月起在被告處工作。2017年9月原告年滿60歲符合退休條件,但被告直至2020年10月才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原告自2020年11月才領取退休金(養老金)。造成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未領取養老金,現訴至法院,懇請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身患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原告也從來沒有為被告提供勞動,未接受過被告的管理,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被告僅是處于愛心幫助原告代繳社保。原告在超過退休年齡后領取退休金,被告沒有過錯,被告沒有法定義務為原告繳納社保、辦理退休手續,而且被告現經濟狀況嚴重惡化,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未給原告繳納社保、辦理退休手續不是被告的法定義務,被告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原告已經超過60周歲,系退休人員,按照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頒布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后只有在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而發生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案情況不屬于該條款的規定,被告不屬于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前,原告與大連工業泵廠建立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由大連工業泵廠繳納。2012年4月后,原告的社會保險由被告繳納。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未按時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被告為原告補繳了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社會保險。
2020年10月20日,被告在原告的《2020年退休人員審批表》中簽字蓋章。2020年10月23日,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原告的《2020年退休人員審批表》中簽字蓋章,批準原告2017年9月退休,從2020年11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支付養老金合計2399.72元。
2021年1月25日,原告向沙河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金(即養老金)91189.36元(2399.72元×38個月=91189.36元)。同日,沙河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沙勞人仲不字(2021)第04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原告主體不適格、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社會保險繳納證明、2020年退休人員審批表、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情況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勞動仲裁申請書、沙勞人仲不字(2021)第04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且經當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應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福超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的養老金損失88789.64元;
二、駁回原告李福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路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蔣子淇
判決日期
202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