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行政處理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人作出的大人社監理字[2020000112]-1號行政處理決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遼0204行審10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稱,2020年4月2日,我局受理勞動者投訴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欠繳3名勞動者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間社會保險費129746.36元的違法行為。我局下達大人社監令字[2000420105]號限期整改指令書,被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對被申請人下達了大人社監理字[2020000112]-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該單位補繳3名勞動者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間社會保險費129746.36元。被申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該單位于2020年7月10日補繳1名勞動者徐某社會保險費30465.76元,尚欠2名勞動者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間社會保險費99280.60元。2020年11月11日,我局對被申請人下達大人社監催字[2020000112]-1號強制執行催告書,于同日進行催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陳述申辯意見,也未履行義務。故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大人社監理字[2020000112]-1號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強制執行,要求該單位補繳2名勞動者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間社會保險費99280.60元(扣除已補繳1名勞動者徐某社會保險費30465.76元),產生的滯納金和利息以補繳日期為準。
經審查查明,2020年5月6日,申請人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大人社監理字[2020000112]-1號行政處理決定,對被申請人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補繳勞動者徐某、張某、王某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間社會保險費129746.36元的行政處理決定。被申請人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及訴訟。2020年7月10日,該單位補繳1名勞動者徐某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間社會保險費30465.76元,尚欠2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99280.60元。申請人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11月11日進行催告,現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大人社監理字[2020000112]-1號行政處理決定(扣除已補繳1名勞動者徐嵐社會保險費30465.76元)
合議庭
審判長朱曉宇
審判員陳瑩瑩
審判員馮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楊丹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