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儲中心)與上訴人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7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土儲中心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偉,上訴人中宣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彭立松、李學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3民終5944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土儲中心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2.改判支持土儲中心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中宣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存在漏審漏判情形。土儲中心一審訴訟請求中包括要求中宣公司交付所有工程資料,在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中已經明確,中宣公司應當向土儲中心移交工程資料,但是在判決部分對該項訴訟請求未做處理,屬于漏判,應予糾正。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錯誤認定雨污水下游問題系管網擱置的原因,中宣公司應承擔管網養護費用、道路養護費用。2.一審判決認定的竣工時間錯誤。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中宣公司應當返還土儲中心已經支付的雨污水和道路工程款。2.土儲中心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解除合同。
中宣公司辯稱,1.土儲中心無權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中宣公司已經將涉案工程施工完畢,且于2010年10月底將涉案工程移交土儲中心,土儲中心將涉案工程投入實際使用。本案合同履行中,中宣公司并無違約行為,土儲中心無權解除合同。2.土儲中心提出的返還雨污水工程及道路工程的工程款23012324.55元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合同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土儲中心應向中宣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7173621元及利息。3.土儲中心支付的管網養護費用、道路養護費用與中宣公司無關,土儲中心無權向中宣公司主張該等養護費用。4.一審判決駁回土儲中心關于中宣公司向土儲中心交付所有工程資料的訴訟請求,不存在漏審漏判情形。5.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均應由土儲中心全部承擔。
中宣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土儲中心要求中宣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1823056.08元的訴訟請求;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土儲中心要求中宣公司支付雨污水養護費用3750000元的訴訟請求;3.撤銷一審判決第五項,改判土儲中心向中宣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4.撤銷一審判決關于鑒定費負擔的決定,改判鑒定費517700元全部由土儲中心承擔;5.撤銷一審判決關于一審訴訟費負擔的決定,改判本訴案件受理費223186元全部由土儲中心承擔。6.二審訴訟費由土儲中心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工期延誤系由土儲中心造成,中宣公司也均向監理公司明確提出,中宣公司對此不存在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2.雨污水養護費的產生與中宣公司無關,不應由中宣公司負擔。土儲中心支出的道路養護費用、管網維護費用已經列入土儲中心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并非土儲中心的損失,土儲中心無任何理由要求中宣公司來承擔該等費用。在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前,中宣公司并不負有向土儲中心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的合同義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土儲中心故意拖延工程結算,拒絕支付工程款,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三、鑒定費、一審案件受理費和二審全部訴訟費應由土儲中心承擔。
土儲中心辯稱,一、涉案工程的工期延誤完全是由中宣公司導致,應當由其承擔違約責任。1.雙方簽訂的合同對工期的延長以及延長工期的處理程序做了非常明確的約定,但中宣公司從未提出過延長工期。2.根本不存在拆遷不力的問題。3.中宣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從未因所謂的發包人頻繁設計變更提出過任何延長工期的申請,據此可以說明中宣公司從未認為涉案工程設計變更會導致工程延期,中宣公司在訴訟中以此為由主張工期延誤由發包人造成,顯然不能成立。二、雨污水工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中宣公司導致,應由中宣公司負擔。1.雨污水工程竣工資料缺失導致工程無法正常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2.中宣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在不滿足竣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對雨污水工程未采取任何措施,不進行維護保養,任由其擱置,遺留大量問題。3.土儲中心是否將雨污水養護費列入一級開發成本均不能免除中宣公司的責任,經土儲中心核實,該筆費用并未列入土地一級開發成本。三、中宣公司關于工程款利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四、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均應由中宣公司承擔。
土儲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雙方于2008年10月簽訂的有關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常營南路市政工程的《施工合同》;2.中宣公司向土儲中心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1823056.08元;3.中宣公司返還土儲中心己支付的雨污水工程及道路工程款23012324.55元;4.中宣公司向土儲中心支付道路養護費用4156729.5元、雨污水的養護費用3750000元;5.中宣公司向土儲中心交付所有工程資料。
中宣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要求土儲中心向中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173621元;2.要求土儲中心向中宣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合同簽訂情況
2008年10月6日,土儲中心向中宣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告知中宣公司在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常營南路市政工程施工招標中,中宣公司中標,中標價格60768536元,中標工期203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08年9月20日。
2008年10月,土儲中心(作為發包人)與中宣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土儲中心將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常營南路市政工程發包給中宣公司完成。總金額60768536元,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1377064元。合同工期203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08年10月7日,計劃竣工日期2009年4月27日。
合同條款通用部分:
7.1.7現場的準備和移交。發包人應在開工日期之前負責完成開工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并按合同文件約定的時間前向承包人移交現場,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移交現場的時間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1)完成現場內及其空中任何障礙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現有房屋的拆遷及遷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樹木的保護或遷移、現有管線的改位或遷移等,保障現場內場地平整;(2)提供水源接口;(3)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4)提供電源接口;(5)提供電話和通訊線路接口;(6)連接現場與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現場內的臨時道路和設計圖紙上標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7)提供水準點及坐標控制點;(8)提供的其他條件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發包人應在與承包人辦理現場移交手續時,將上述所有現場條件移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設施,以保證該等設施始終處可正常使用的狀態。
7.1.11提供圖紙及技術交底。發包人應及時為承包人提供圖紙并組織技術交底:(1)發包人應按照合同文件所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圖紙、資料、細節、指令等,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2)發包人應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對承包人針對上述資料所提出的任何申請或詢問作出書面回復或確認;(3)發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前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16.1.1合同工期應按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標準,并應按19.1款而予以延長。
19.工期延誤19.1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19.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且承包人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后,本款下述原因仍然導致任何屬于可以證明的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申請延長工期。監理人依據實際延誤情況決定工期延長的時間。竣工日期應隨此延長的工期做相應的調整。(1)變更;(2)不可抗力;(3)無法合理事先預見的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現場自然條件或環境;(4)由發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6)其他允許延長工期的情況:無。19.1.2承包人為了獲準上述的延長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必須在此類事件發生后的28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詳情報告,以便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否則,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決定。19.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均由承包人承擔相關一切費用,合同工期不予順延。19.3.1工期延誤的違約處理。合同條款專用部分寫明:誤期違約金額度:工期每延誤一天,承包人須向發包人賠償合同價款的0.2‰,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誤期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款的3%。
36.工程竣工36.1竣工驗收的條件: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只有當工程(或區段及部分)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方可按本合同約定申請竣工驗收:(1)本工程按合同文件約定實施完畢;(2)申請竣工驗收的資料齊備完整;(3)符合政府或有關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條件。
36.2竣工驗收36.2.1當承包人認為本工程已具備第36.1款中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應提交“竣工報告”給監理人,監理人在合同文件約定的相應時間內,組織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進行竣工預驗收。約定預驗收時間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36.2.2預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在合同條件約定的相應時間內,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和有關管理機構規定的程序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組織竣工驗收的時間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36.3未能通過竣工驗收如果本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竣工驗收,則承包人應根據驗收結果對本工程或某區段進行整改或修復。整改修復完畢之后,重新辦理驗收。
36.4通過竣工驗收36.4.1如果本工程通過了第36.2款所述的竣工驗收或第36.3款所述的重新驗收,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和設計人四方共同簽署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手續上應寫明竣工驗收合格的日期,該日期即為本工程實際竣工日期。36.4.2若承包人書面承諾會履行余下的責任,在辦理完竣工驗收手續后,發包人有權允許承包人將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承包人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該等剩余工作。
36.5工程竣工36.5.1當本工程按第36.4款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可以按37.1款進行移交。36.5.2在辦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還應按照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指令,從現場撤除其經監理人批準的且不屬于建設工程主體附件的所有的臨時設施、機械、材料和工程設備、人員,經監理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辦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礙發包人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36.5.3屆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除上述臨時設施等的時間,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36.6竣工資料本工程竣工驗收后30天內,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提交合同文件約定的符合國家及北京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要求的全部竣工資料(包括全套竣工圖)。具體份數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37.工程移交37.1工程移交37.1.1本工程按照第36.5款具備移交條件,在合同文件約定的相應時間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移交工程,在此移交過程中,承包人應全面積極地配合發包人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工程的相應時間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37.1.2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應承擔與誤期竣工相同的違約責任。37.1.3發包人若在本工程尚未正式竣工及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時進駐或使用本工程,發包人須承擔由此而對本工程造成的損害責任并賠償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37.1.4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無故拒絕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發包人須負責賠償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38竣工結算38.1竣工結算報告38.1.1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38.1.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竣工結算資料并不能直接構成本合同的結算,發包人可按本合同的規定拒絕、認可或更改結算,也可委托有關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承包人的結算提供審核意見。38.1.3發包人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關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在合同文件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查意見。完成審核的時間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38.1.4若本工程有若干個單項工程組成,承包人須在本工程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本工程的總結算并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總結算匯總資料后30天內完成結算審查。38.1.5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在合同文件約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38.1.6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應以書面通知承包人補充提交;如果承包人在收到此類通知后14天內仍未提交,發包人可直接按其認為應支付的竣工結算金額,向承包人開具竣工結算書。38.1.7其他規定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38.2工程竣工價款結算38.2.1在承包人書面確認了發包人審定的結算報告后的14天內,發包人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38.2.2發包人有權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包括質量保證金)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給發包人的任何款項,但如果承包人對有關的扣除或抵消提出異議,雙方可按本合同的第45條約定解決爭議。38.2.3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雙方按本合同第45條約定解決爭議。
38.3質量保證金在按本合同約定做結算支付時,發包人將從結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筆金額作為本項目的“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40.違約
40.1發包人違約
40.1.1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40.1.2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2.1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相應的通知監理人。如果在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發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內仍然持續該等過失,則發包人有權解除本合同:(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又不遵照發包人和監理人要求,在約定的合理時間內改正此類過失或違約行為;(2)無正當理由而未能進場開工,又不能遵照發包人和監理人要求在約定的合理時間內改正此類過失或違約行為;(3)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內履行按第23.4款(不合格品的處理)發出的指令;(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5)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32.3合同價款的調整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約定,本合同價款在下述因素影響下按下述規定予以調整:(1)其他調整因素及方法:無。合同條款通用部分本款(2)款刪除,修改為:“(2)按照第31.2款約定對暫定數量部分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劃分、工作內容和工程量重新計量和調整,并依據34.1款變更計價原則確定的綜合單價調整暫定數量合同條款;”
36.2.1竣工預驗收時間:2009年3月7日,36.2.2竣工驗收時間:2009年3月27日。
36.6竣工資料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全部竣工資料(包括全套竣工圖)的份數:一式三套。
37.1.1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時間:2009年4月27日(全部招標工作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工程移交,且協助發包人完成工程向各產權單位的移交工作)。
38.1.3發包人及審計單位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關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45天內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查意見。
38.3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額為結算價款的5%。質量保修金在缺陷責任期滿一個月內,對質量保修金進行結算。結算時應扣除因承包人的質量缺陷造成的索賠及雇傭其他施工單位修復費用。雙方確認結算成果7日內,發包人支付剩余的質量保修金。
39.2本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24月。
二、施工情況
合同約定的市政工程包括以下分項: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上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天然氣工程、電力管線工程、道路綠化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中宣公司稱其承接工程后,由自己完成雨水工程、污水工程、道路工程、再生水工程,其余的天燃氣工程、上水工程、道路照明、綠化工程、道路標示、標線等項目分包給其他公司完成。
2009年2月5日,中宣公司向監理單位發出《工程動工報審表》,寫明:已完成報審的條件有:北京市建設工程開工證(復印件),施工組織設計(含主要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資格證明),施工測量放線,主要人員、材料、設備進場,施工現場道路、水、電、通訊等已達到開工條件。2009年2月19日經監理單位審批同意。
土儲中心提交2012年2月至8月期間雙方以及首開管理公司進行的五次會議紀要,證明中宣公司在會議當時未完工,土儲中心多次催告要求落實施工計劃。其中:
2012年2月7日紀要內容顯示:中宣公司認可剩余的工程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四條道路的雨水和污水管線未驗收,二是所有道路及步道有一部分路面破損下沉,需要修補,還有一部分道路需要繞電線桿護墩,進行改道。地下管線不通過驗收,道路無法驗收。計劃雨污水驗收在三月底之前,道路驗收移交保證在5月15日之前完成。因目前地溫較低,不具備施工條件。
2012年2月17日雙方就道路移交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
2012年4月17日討論燃氣工程移交問題,其中中倫文德郝律師提到,因為中宣公司與分包公司的合同糾紛,分包單位未將相關項目資料交付給中宣公司,導致燃氣工程無法向燃氣集團移交;中宣公司指出,雨污水的問題,排水集團要求甲方能找排水集團了解一下程序,實際情況是沒下游,根據相關法規,產權是誰的應該誰去辦,甲方應當出面找排水集團。中宣公司并稱,如果其債務問題不解決,雨污水和道路驗收系統驗收移交就進入不了程序,承諾6月底之前各項專業工程都進入驗收移交程序。中宣公司稱有個7、800百萬差不多渡過難關。土儲中心意見比較明確對中宣公司不欠一分錢,所以這個階段要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不太現實。中宣公司稱如果甲方不支持,只能靠中宣公司自身解決,目前雨污水工程我公司都已經做完了。按照要求,甲方能出面辦理移交。我的事情已經完成了。
2012年7月18日,繼續討論施工和移交問題,各方商議到8月底中宣公司的資金問題解決后,希望可以推進。中宣公司稱,我如果不給人家錢,人家不給我資料,這是我最大的難處。土儲中心:目前已經驗收的部分,像電力、燃氣、中水、上水等,到質檢站備案是否需要投入?雨污水的驗收問題涉及到資金,目前這是最大的障礙。土儲中心:三個月的時間,中宣公司是否能解決資金的問題?中宣公司稱我公司現在是要各分包所有的資料,中間缺一項,就沒辦法移交。現在就是資金的問題。
2012年8月16日,繼續討論施工和移交問題,內容顯示:燃氣工程資料尚未提交全,供應商不給資料,雨污水工程也進展不下去。
三、完工交付情況
中宣公司稱實際完工時間并交付使用日期為2010年10月30日,2010年11月3日退場。
各項工程完工情況:
2010年9月30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向有關部門移交常營大型居住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市政工程資產的請示》寫明:按照規劃部門批復的規劃方案以及《2009年保障性住房和限價房商品房竣工項目紅線外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分解表》,土儲中心共投資新建了9條道路,包括一條主干路和8條次干路;新建了上水、雨水、天燃氣、污水、電力、中水等各項市政管線管溝約45公里;新建了天然氣調壓站1座、變電站1座(土建工程),上述工程除綠化和交通工程以外已經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
道路工程:中宣公司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設施管理處2011年1月12日出具的《常營路交通設施接收單》,顯示:土儲中心移交的主要交通設施,包括常營南路、常新路、常和路、東十里堡路等五條市政道路的交通標線、交通標志牌、交通信號燈及附屬構筑物,經驗收合格,并已經投入使用。上述交通設施從即日起移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設施管理處。
雨污水工程:雙方確認,未完成驗收。中宣公司提交的相關文件證明未能完成驗收的原因在于污水無下游,其中:
1.2009年3月24日,市發改委會同市規劃委、市水務局、排水集團及朝陽區有關部門就常營居住區污水排除問題進行研究并出具《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常營居住區污水排除有關問題的意見》(京發改文[2009]129號,以下簡稱129號文),其中寫明:常營居住區污水原規劃通過定福莊污水處理廠解決,但該處理廠尚未完工,故針對處理廠建成之前該地區的污水處理問題,發改委建議常營居住區至污水調水干管之間的污水連接管線需要隨居住區南側辛莊路或者航研所東路建設一并實施,建議朝陽區加快道路工程建設,排水集團負責建設隨路污水連接管線。
2.2013年6月4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就常營地區汛期安全事宜向市住保辦發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保障汛期安全解決常營地區雨污水排除有關問題的函》,其中寫明:自中宣公司進場施工至今,已完成上水、中水、天然氣、電力、綠化、照明及交通工程全部施工內容,并經相關專業管理部門驗收投入使用,但因該公司長期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公司股權變更造成法律糾紛等原因,致使道路雨污水工程至今無法進行驗收,且未履行現場管護的義務。為解決該地區排水問題,土儲中心多次與市排水集團協調,希望在現有條件下由排水集團進行接管,由土儲中心向排水集團支付相應費用,但排水集團表示在資料缺失及污水無下游的情況下進行驗收接管困難較大,且按現有規定該集團無法收取土儲中心支付的費用。
3.2013年6月28日土儲中心給北京市排水集團發函《關于解決常營地區雨污水管線問題確保汛期安全的函》,主要內容:由中宣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實施的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和常營南路市政工程,因故未完成雨污水管線的驗收和向貴公司的移交工作,且我中心無能力進行維護管理,造成該區域的雨污水排除問題成為常營地區安全度汛的重大隱患,懇請貴公司能夠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在現有條件下盡快對上述雨污水管線接管維護,我中心將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4.2013年11月13日土儲中心給市水務局提交《關于常營地區雨污水排除設施驗收移交的申請》,主要內容:常營地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大市政工程分兩期4個標段實施,目前僅有二期常營南路標段的雨污水排除設施(其中雨水管線2.77千米,污水管線2.98千米)尚未進行驗收移交,現特向貴局申請驗收移交。
5.2014年5月27日,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排水集團)向土儲中心發出關于解決常營地區雨污水管線問題的復函,其中寫明:貴中心擬移交的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和常營南路雨污水管線于2010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總長6646.5米,其中雨水管線3895.5米,污水管線2751米,由于排水管線建成后未進行正常維護,管線整體運行狀況較差,存在著污水錯接、淤堵、局部無下游等問題。針對上述情況,我集團經研究,現回復意見如下:一、原則同意接收上述四條道路范圍內的雨污水管線;二、鑒于雨污水設施存在的諸多問題,我集團將進行專項清理、設施完善等工作,所需費用為375萬元。
再生水工程:中宣公司稱再生水工程已經做了完整的竣工驗收,其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顯示:再生水工程開工日期為2009年7月20日,完工日期2009年10月15日。
關于工期延誤的原因。中宣公司提交了2008年11月11日至2010年3月22日會議紀要及施工報告,證明由于土儲中心前期工程準備不到位導致中宣公司進場延遲,其拆遷不到位導致工程受阻、工期拖延。
其中2009年3月2日的會議紀要確認:因設計污水管線流水方向有變更,具體變更情況不詳,所以工程前期準備只能暫停。
2009年5月18日的會議紀要確認:對于拆遷問題,希望甲方盡快協調,解決。
2009年5月25日會議紀要確認:鑒于目前拆遷工作無進展,導致大部分工程無法施工,施工單位要見縫插針,能開工的盡量安排施工。
2009年10月26日的會議紀要確認:草房西路污水勾頭待審計確認造價后,并簽訂合同,便可以進場施工。
2009年11月16日會議紀要確認:辛莊路電力線改移制約辛莊路雨水主干施工,須等電力局改移。草房西路污水、燃氣、自來水、中水管線勾頭已報甲方審計,望甲方盡快給予回復。依照規范灰土路床不允許冬季施工,望甲方確認是否進行灰土路床施工。監理要求:針對灰土路床施工,建議施工單位先找設計,征求設計單位意見后,由設計單位出變更,上報甲方,再決定是否施工。
2009年11月23日會議紀要確認:受燃氣、自來水、再生水管線與朝陽北路勾頭影響,道路與朝陽北路順接無法施工。該狀態持續至2009年12月21日。2010年1月因冬季及“兩會”停止施工。
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土儲中心認為道路、雨水、污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申請進行質量鑒定。一審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第一檢測所司法鑒定所進行質量鑒定,后土儲中心撤回了鑒定申請,鑒定終止。土儲中心提交了與北京市朝陽區道路養護中心簽訂的《協議》、《常營大型居住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和常營南路雨污水設施移交協議》等,作為要求中宣公司支付道路養護費用、雨污水養護費用的證據。
中宣公司認為污水沒有下游是雨污水工程未能最終辦理竣工驗收的根本原因和唯一原因,故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本案所涉四條道路即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常營南路的雨污水排放是否有下游的事實和證據。一審法院經向排水集團調查,排水集團確認2014年6月17日土儲中心將相關路段雨污水設施移交給該集團運營,該設施接收時,雨污水管線存在不同程度淤積、污水管線下游未接通、管線內大量存水、檢查井損壞、工程竣工資料缺失等問題。
四、關于工程款支付。雙方認可,土儲中心已向中宣公司支付工程款45370605元。最后一筆工程款付款時間是2011年10月24日,金額為2350294元。
中宣公司提交了大量的工程洽商變更記錄,作為工程款增加的證據。
一審法院委托北京泛華國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施工合同》項下,中宣公司所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造價(包含各分項工程)進行評估。
北京泛華國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做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一)無爭議鑒定金額為71462943元,其中總包施工部分為:40347148元,分包施工部分為:31115795元。(二)爭議項鑒定金額為:1240360元,其中總包施工部分為:560726元,分包施工部分為679634元。(三)合計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72703303元。
經雙方質證,提出異議后,北京泛華國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做出《復議說明》。復議鑒定結果:涉案工程即“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常營南路市政工程”的工程造價復議鑒定結果調整如下:(一)無爭議項鑒定金額為:人民幣柒仟壹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玖拾玖(??71985399元),其中:總包施工部分為¥40347148元(39360142+970759+16247)。分包施工部分為¥31638251元(25456828+7152182-970759)。(二)爭議項鑒定金額為:人民幣伍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整(??558827元),由總包施工。(三)合計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人民幣柒仟貳佰伍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整(??72544226元)。上述工程款中,中水工程造價為1610165元,爭議鑒定項目主要涉及施工渣土量增加、現況路面破除增加。
中宣公司提交《工程量現場確認單》,“我項目部完成施工后,邀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現場確認工程量如下:渣土清運48459m3,填方2738m3”,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字。“我項目部完成施工后,邀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現場確認工程量如下:舊路拆除工程量9852.215m2”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字。
五、關于資料移交。本案原審一審審理過程中,合議庭要求雙方進行資料移交。后中宣公司出具報告稱,該公司2016年10月21日下午攜帶竣工資料到土儲中心進行移交工作,但是土儲中心拒絕在移交清單上蓋章,且其參加人員既不是技術人員,也未持有土儲中心出具之授權委托書,故2016年10月21日竣工資料移交未能完成;2017年3月31日上午,雙方又進行移交工作,并按照雙方確定的交接原則進行審核,其后土儲中心突然提出不能按照已經確定的交接原則移交資料,并提出完全不同的交接原則,導致當天將近一天的工作成果付之東流,資料移交工作也無法繼續進行。
六、關于土儲中心對外支出的養護費用
1.2010年10月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給北京市政府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向有關部門移交常營大型居住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市政工程資產的請示》,主要內容:一、基本情況,土儲中心共投資新建了9條道路,包括1條主干路和8條次干路;新建了上水、雨水、天燃氣、污水、電力、中水等各項市政管線管溝約45公里;新建了天燃氣調壓站1座、變電站1座(土建工程)。上述工程除綠化和交通工程以外已經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二、有關問題。上述道路及各項市政管線管溝已經陸續投入使用,其日常管理和維護也應由相應的市政專業公司來承擔,但由于是土儲中心投資,其產權屬于土儲中心,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了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專業公司積極性不高、管理不到位的現象。三、相關建議,(二)各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單位在接收上述市政基礎設施時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如確需收取,應在協議中明確,由土儲中心支付并計入土地一級開發成本。
2.2012年6月27日土儲中心和北京市朝陽區道路養護中心(下稱養護中心)簽訂協議。主要內容為:常營地區保障性住房是北京市重點工程,由土儲中心負責規劃實施高安屯路等9條道路建設工程。雙方就9條道路的移交問題達成如下協議:根據土儲中心提供的道路資料,此9條待移交道路總面積為189805平米。依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園林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市政管理重心下移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039號),以及養護中心“關于道路移交收取養護費的規定”,以每年每平方米4.38元計算,由土儲中心一次性向養護中心支付五年的道路養護經費共計4156729.5元。其中辛莊路面積13420平米,辛莊一路6998平米,草房西路6979平米,常營南路38346平米,合計65742平米。
3.2014年6月17日土儲中心與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排水集團)簽訂《常營大型居住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和常營南路雨污水設施移交協議》。協議主要內容:一、移交范圍常營大型居住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和常營南路的雨污水設施。二、移交內容上述雨污水設施實物及相應檔案資料。三、上述雨污水設施現存問題(一)部分設計內容未實施(二)雨污水管線內存在不同程度淤積(三)污水管線內大量存水(四)檢查井損壞(五)工程竣工資料缺失。四、費用及支付方式:鑒于雨污水設施存在上述問題,不符合設施移交要求,排水集團須對上述雨污水設施進行完善,土儲中心應向排水集團支付官網維護費,金額37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土儲中心與中宣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主要爭議焦點在于:1.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應予解除;2.中宣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3.中宣公司施工的雨污水工程及道路工程是否為不合格工程,土儲中心前期支付工程款是否應予返還;4.對于鑒定有爭議部分的工程款是否應當得到支持;5.雙方工程資料的交付義務及范圍。6.土儲中心支付的道路養護費和雨污水的管網養護費,是否應當由中宣公司支付。
關于焦點一,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應予解除。
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中宣公司已經完成了全部施工工程,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工期延誤及竣工資料交接不及時等情況,但均不構成合同解除的條件,故土儲中心的該項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中宣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根據雙方提交的會議紀要,可以看到雙方約定計劃開工時間為2008年10月7日,工期是203天。實際開工時間是2009年2月19日,實際完工時間為2010年10月,工期達600天。甚至在2012年還在商討資料移交。因此,中宣公司雖在開工后存在設計變更、拆遷滯后、現場條件復雜等情況,中間延誤的事由不足以支持其延誤的時長。且在延誤的事由出現后中宣公司亦未按照約定向監理公司申請延長工期,故以此認定中宣公司違約事實。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焦點三,中宣公司施工的雨污水工程及道路工程是否為不合格工程,土儲中心前期支付工程款是否應予返還。
中宣公司主要完成的市政工程設施,其不僅要求甲方進行驗收,同時還要移交給相關的管理機構。根據查明的事實,雨污水工程已經移交給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并投入使用,故土儲中心的該項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四,對于鑒定有爭議部分的工程款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根據《復議說明》爭議項鑒定金額為558827元,爭議鑒定項目主要涉及施工渣土量增加、現況路面破除增加。中宣公司已對上述項目進行了施工,且土儲中心確認了相關工程量。故土儲中心除應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外,還應當支付上述款項。關于中宣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鑒于其并未完成施工資料的移交工作,影響了整體的驗收和進度,故該部分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五,雙方工程資料的交付義務及范圍。
土儲中心要求按照城建檔案館2011年的標準進行交接。中宣公司同意按照2003年的標準進行交接。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簽訂于2008年,工程完工于2010年,故應當按照DBJ01-71-2003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管理規程進行移交。
關于焦點六,土儲中心支付的道路養護費和雨污水的管網養護費,是否應當由中宣公司支付。
根據查明的事實,雨污水工程和道路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有工程資料及原材料合格資料未移交的原因。同時也存在因土儲中心在雨污水的施工中沒有規劃下游,導致施工后長期管網擱置淤堵的情況,故一審法院認為土儲中心支付的上述費用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關于土儲中心支付的道路養護費,是預期支付五年的費用,該費用無相關的合同依據,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判決:一、中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土儲中心支付違約金一百八十二萬三千零五十六元零八分;二、中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土儲中心支付雨污水養護費一百八十七萬五千元;三、駁回土儲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四、土儲中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中宣公司工程款二千七百一十七萬三千六百二十一元;五、駁回中宣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另,本院當庭向土儲中心詢問涉案綠化和交通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實際投入使用的時間,土儲中心于庭后書面回復本院:1.土儲中心于2011年12月12日將常營地區道路綠化移交給北京市朝陽區園林綠化局;2.土儲中心于2011年1月12日將常營南路、常新路、常和路、東十里堡路等五條市政道路的交通標線、交通標志牌、交通信號燈及附屬構筑物移交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設施管理處。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737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737號民事判決第三、四、五項;
三、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73621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7173621元為基數,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808-2011)的標準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移交涉案辛莊路、辛莊一路、草房西路、常營南路市政工程全部工程資料;
五、駁回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鑒定費517700元,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負擔2588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由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8850元(已交納)。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226317元,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負擔203638元(已交納91827元,剩余11181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由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6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88834元,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244211元,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負擔207827元(已交納),由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6384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魯南
審判員賈旭
審判員姜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溫迪
法官助理李圓圓
書記員陳玥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