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宗偉與被告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華南公司)、云南天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聯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宗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家欣、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澤、被告天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紹兵、被告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怡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宗偉、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5民初5445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鄧宗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賠償原告鄧宗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7708.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4日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雇傭原告鄧宗偉從事風井主體班組普工崗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沒有為原告鄧宗偉購買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務關系。2019年5月10日下午2點30分左右,原告鄧宗偉在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廟青村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處建筑工地工作時,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原告鄧宗偉受傷后,被送至廣州市南沙區靈山醫院進行搶救,經醫院診斷為多發性腰椎骨折。原告鄧宗偉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3日在廣州市南沙區靈山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共計13天。2019年6月18日,廣東廣大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編號:穗司鑒19010550200117號〕,鑒定意見:(一)原告鄧宗偉腰椎橫突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二)原告鄧宗偉損傷后的誤工期評定為15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60日。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鄧宗偉經濟損失共計257708.2元。具體如下:1.醫療費748.2元,有廣州市南沙區第六人民醫院收費票據;2.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計算,住院13天);3.營養費5000元(鑒定意見建議加強營養);4.護理費10950元(賠償標準按照150元/天計算,住院13天,鑒定意見評定護理期為60天,故護理時間為73天)。5.誤工費35860元(鑒定意見書上的誤工期為150日,因住院誤工13天,共計誤工163天,原告鄧宗偉每天工資220元);6.就醫交通費390元(市內就醫交通費按照30元/住院天數計算,住院13天);7.外地就醫住宿費5850元(工友從佛山過來廣州照顧原告鄧宗偉,住宿費參照450元/天的標準計算,共13天);8.殘疾賠償金84132元(原告鄧宗偉是城鎮戶口,十級傷殘,45歲,參照2018年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66元/年計算,計算公式為:42066元/年×0.1×20年=84132元);9.鑒定費2628元,有鑒定費發票;10.被扶養人生活費80850元。被扶養人分別為:(1)原告鄧宗偉長女鄧梓玲,2009年9月12日出生,9周歲,扶養年限為9年;(2)原告鄧宗偉二女鄧梓媛,2011年5月18日出生,8周歲,扶養年限為10年;(3)原告鄧宗偉長子鄧梓龍,2013年3月10日出生,6周歲,扶養年限為12年;(4)原告鄧宗偉三女鄧子寵,2015年5月7日出生,4周歲,扶養年限為14年。(5)原告鄧宗偉父親鄧國富,1949年8月12日出生,69周歲,扶養年限為11年。扶養人分別為:(1)原告鄧宗偉夫妻兩人;(2)原告鄧宗偉妹妹鄧彩艷。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公式為:28875元/年×(9+10+12+14+11)年×0.1÷2人=80850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為維護原告鄧宗偉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本院依原告鄧宗偉的申請追加天聯公司、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為被告。原告鄧宗偉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賠償原告鄧宗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7708.2元;2.被告天聯公司、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對原告鄧宗偉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承擔。
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答辯稱,與原告鄧宗偉無雇傭關系。1.中鐵建華南公司發放工資源于政府規定,中鐵建華南公司為履行總承包單位職責,對所有參建勞務人員實行工資直發。2.原告鄧宗偉工資表中施工隊負責人為沈立虎,是勞務分包單位天聯公司法定代表人,工資表中主管領導為李新龍,是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項目負責人。3.原告鄧宗偉與天聯公司簽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間從2019年3月4日起。4.證人證言僅能說明受傷時發生在軌道交通十八號線施工現場。5.安全生產明白卡僅用于證明原告鄧宗偉經過安全培訓后,能夠進入施工現場進行作業。此外,中鐵建華南公司為所有參建勞務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險。中鐵建華南公司與本案無關聯性,不是適格當事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鄧宗偉起訴。
被告天聯公司答辯稱,被告天聯公司具有相應的建筑資質,對原告鄧宗偉在上崗前進行了安全教育、安全規范教育,原告鄧宗偉方可進入工地進行施工。被告天聯公司、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有提供安全生產防具,安全帽、安全帶等,發放了安全生產明白卡,明確注明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嚴禁實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措施,合理謹慎注意義務。原告鄧宗偉沒有規范佩戴安全帶,存在主觀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天聯公司已履行了及時救濟義務,按照相關要求向保險公司進行報備。因原告鄧宗偉不配合提供相應材料,無法理賠,原告鄧宗偉在被告天聯公司不知情情況下申請鑒定,侵犯被告天聯公司知情權,被告天聯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鄧宗偉全部訴訟請求,由原告鄧宗偉積極配合被告天聯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
被告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答辯稱,原告鄧宗偉受到損害屬于工傷責任,本案不屬于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調整范圍,應駁回原告鄧宗偉對本案的起訴。2019年3月4日原告鄧宗偉與被告天聯公司簽訂了建筑工人勞務合同,應屬于勞動合同,原告鄧宗偉與被告天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9年5月10日原告鄧宗偉工作時由其自身原因高處摔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向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天聯公司、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提起訴訟。即使認為案由正確,被告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本案案由在侵權責任法中為過錯原則,被告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均進行安全培訓,現場配備安全人員監督,在勞動者每天作業前也進行過安全培訓,原告鄧宗偉損害是自身使用安全防護用具不規范導致,應承擔全部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中鐵建華南公司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營業期限從2017年1月19日至2067年1月19日。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營業期限為2014年6月10日至長期。天聯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營業期限從2008年9月25日至2028年9月25日。中鐵建華南公司作為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八號線及同步實施場站綜合體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承包人之一,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為該項目二分部的施工單位,天聯公司分包了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的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號線項目HP1中間風井及HP1盾構井主體結構施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保障措施和安全設備由天聯公司向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進行申報,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進行采購,現場相關保障措施和安全設備齊全。中鐵建華南公司、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天聯公司均有相應建筑施工資質安全生產條件。
2019年3月4日,天聯公司(甲方、用人單位)與鄧宗偉(乙方、勞動者)簽訂了《建筑工人勞務合同》,約定鄧宗偉在上述工程項目中擔任主體普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勞務合同期限。雖《建筑工人勞務合同》上沒有天聯公司加蓋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名,且天聯公司與鄧宗偉均在庭審中確認雙方為勞務合同關系,故本院對天聯公司與鄧宗偉為勞務合同關系的事實予以采信。
2019年3月4日、6日及8日共三天,鄧宗偉參加天聯公司、項目部、班組分別組織的(第一、二、三級)安全教育課,學習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知識、安全操作規程等內容,鄧宗偉在各級安全教育記錄中的受教育人簽名處簽名。其中項目部(第二級)安全教育記錄的教育內容記載:“……3.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4.高處作業、機械設備、電氣安全基礎知識;……6.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防護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識。”鄧宗偉通過了天聯公司組織的普工安全培訓考試。鄧宗偉于2019年3月9日在《從業人員安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確認其本人已清楚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安全風險,愿意承擔此風險,在工作中嚴格遵守、落實相關措施,關注自身安全。其中該告知書記載,對發生高空墜落的潛在事故,其防范措施為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正確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鄧宗偉每次進入施工現場需攜帶的《普工安全生產明白卡》上印有鄧宗偉照片、姓名、班組、工種、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其中記載第6點安全提示為:“高空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帶、防滑鞋等)。”
2019年5月10日約14時30分,鄧宗偉在距離地面約2米高處進行作業時不慎墜落受傷后,被立即送往廣州市南沙區靈山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從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3日共13天,經醫院診斷為多發性腰椎骨折,出院醫囑:1.繼續板床平臥,傷后8周避免腰部負重;2.促進骨折愈合藥物治療;3.觀察病情變化,必要時前往當地正規醫院就診。2019年6月2日,鄧宗偉自述仍有腰痛到廣州市南沙區第六人民醫院就診,被醫院診斷為腰1-4椎體橫突骨折,并為此支付檢查等費用共748.2元。鄧宗偉確認天聯公司已支付了其在廣州市南沙區靈山醫院住院期間的醫藥費以及800元伙食費。
2019年6月18日,廣東廣大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受鄧宗偉委托作出廣大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15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鄧宗偉腰椎橫突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二)鄧宗偉損傷后的誤工期評定為15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60日。為此,鄧宗偉支付了鑒定費2628元。中鐵建華南公司、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天聯公司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由鄧宗偉單方委托,對鑒定意見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不予認可,并在庭審中當庭申請重新鑒定。但中鐵建華南公司、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天聯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對上述鑒定結論予以反駁,本院對其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并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
鄧宗偉的親屬情況:妻子許金麗、父親鄧國富、母親胡玉鳳(于2005年10月11日死亡)、大女兒鄧梓玲、二女兒鄧梓媛、兒子鄧梓龍、三女兒鄧子寵、胞妹鄧彩瓊(于2007年7月10日死亡)、胞妹鄧彩艷。鄧宗偉提供其戶口簿的戶別顯示為居民戶。
訴訟中,天聯公司認為鄧宗偉作業時未合理使用安全帶等防護用品,應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天聯公司已提供安全教育,不應承擔責任,向本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周某的證言:我是天聯公司的員工,是鄧宗偉的上司領導,我主要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施工現場由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我每天強調安全注意并錄像,當時鄧宗偉從兩三米高處掉落下來,我沒有看到事故經過,但我看到當時鄧宗偉身上有佩戴安全帶,安全帶沒有斷裂,安全扣也沒有損壞。證人張某的證言:我是天聯公司的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由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配備安全帶、安全帽、手套、背心,發放使用前都會檢查安全用具是否完好,鄧宗偉擔任臨時工和雜工,我當時沒有看到事發經過,但在鄧宗偉受傷后,我馬上到現場并送其到醫院治療,當時鄧宗偉有佩戴安全帶,安全帶和安全扣都沒有斷裂。鄧宗偉稱上述證人均沒有親眼目睹事故過程,不能證明其受傷與天聯公司無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云南天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賠償205708.5元給原告鄧宗偉;
二、駁回原告鄧宗偉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83元,由原告鄧宗偉負擔521元,被告云南天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呂本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陳綺琴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