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武漢鋒劍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鋒劍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安徽薄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薄國公司)、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粵71民終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武漢鋒劍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薄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民申11750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鋒劍公司申請再審稱,薄國公司、中鐵公司應向鋒劍公司支付工程款2902622.9元、資金占用費30000元及違約金100000元。原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了鋒劍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請求立案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武漢鋒劍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靖
審判員陳淵
審判員孫桂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林冰燕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