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燦榮訴被告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華南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軌公司)、四川鐵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科公司)、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地鐵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五局)水污染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燦榮及其訴訟委托代理人揭志文,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澤,被告城軌公司和被告中鐵十五局的共同訴訟委托代理人朱明毓、陳堯敬,被告鐵科公司和廣州地鐵公司的共同訴訟委托代理人李紹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燦榮與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5民初3519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陳燦榮訴稱:2019年2月2日,原告陳燦榮發現其在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種植的花卉植物出現大面積枯黃甚至死亡,后經調查發現是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號線項目二分部(項目分包方為被告城軌公司)在此前施工偷排污水,水樣中氯化物和鹽度嚴重超標所致。原告陳燦榮種植的花卉植物遭受污染后失去市場價值,無法出售,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工程總包方)、城軌公司(工程項目分包方)應對原告陳燦榮因灌溉渠被污染所遭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鐵科公司未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建設單位廣州地鐵公司有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放任施工單位排污,應對涉案工程環境污染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告陳燦榮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方賠償原告陳燦榮損失985226.00元;2.評估費7900元由被告承擔;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中鐵建華南公司、城軌公司、鐵科公司、廣州地鐵公司共同辯稱: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號線項目二分部具體施工地點在南沙區××××村,具體施工是被告城軌公司向廟青村排灌渠排放地下水時間7天,其他三被告并未參與排放地下水,除被告城軌公司外其余三被告沒有具體的排放行為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告陳燦榮種植的花卉出現枯損時間為2019年2月,春節前后植物換季時會有老葉枯黃,其枯萎原因多樣復雜。原告陳燦榮稱花卉枯黃為2019年2月2日,被告城軌公司向廟青村排放地下水為2019年2月7日,故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且,被告城軌公司排放地下水時間較短,原告陳燦榮沒有按廣州市南沙區農林局出具的咸水灌溉減免損失處理意見,而對花卉損失無限擴大,原告陳燦榮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采樣本及數額與實際嚴重不符,不應該作為損失定案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陳燦榮的所有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陳燦榮請求追加中鐵十五局為被告,并要求中鐵十五局與其他被告一起對原告陳燦榮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依法追加中鐵十五局為被告。
被告中鐵十五局答辯稱:1.案涉觀賞性植物并非全部損毀不能銷售,原告陳燦榮訴稱全部“花卉植物等失去市場價值、無法出售”缺乏事實依據。2.綠化苗木損毀后不會憑空消失,原告陳燦榮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對苗木進行銷毀處理,《資產評估報告》記載的綠化苗木市場價值不能等同于原告陳燦榮的實際損失。3.綠化苗木在冬季出現枯黃屬自然現象,且原告陳燦榮訴稱苗木出現黃葉的時間在被告城軌公司排放地下水的時間之前,苗木出現枯葉與被告城軌公司排放地下水的行為缺乏因果關系。4.另案原告杜志斌在2019年3月事發后仍有出售案涉苗木,可見案涉苗木并非全部損毀。即使涉及損失賠償,賠償數額也應當為受損苗木的修復費用,而非全部案涉苗木的市場價值。5.需指出的是,本案為侵權糾紛,即使涉及到責任承擔,也應當由行為的實施者單獨承擔。原告陳燦榮訴請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而進行排水的主體為被告城軌公司,與被告中鐵十五局無關。6.法院判案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責任標準,不能濫用裁量權作出顯失公平的判決,助長不勞而獲的不良風氣。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廣州市番禺區大崗鎮廟青村經濟合作社(甲方)與案外人馮繼雄(乙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內容為甲方將位于番禺區大崗鎮××隊新竇土地面積63.3畝,附屬該土地內的排灌設施發包給乙方作種植用途。承包期限從2010年1月1日起交付給乙方管理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甲方收回該土地。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繳交承包款按每年每畝1800元的標準計算,折合每年承包款113940元給甲方;每年繳交排灌管理費2532元。
2010年6月17日,馮繼雄與李順祥、陳燦榮簽訂《合耕協議書》,內容為馮繼雄、李順祥、陳燦榮于2010年1月1日共同承租廣州市南沙區××××村7隊土地63.6,畝,租期10年,耕地合同由馮繼雄代表三方與苗青村委簽署,經劃分并丈量后,三方各平均分配耕地面積21.3畝,租期租金十年內不改變,耕地押金由三方平均支付。
2010年7月1日,馮繼雄與盧華文簽訂《補充協議書》,內容為馮繼雄將其承包的21.2畝土地轉租給盧華文。
涉案工程名稱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號線項目部,工程地點南沙區大崗鎮,鄰近陳燦榮上述承包土地,建設單位為廣州地鐵公司,施工單位為中鐵建華南公司,監理單位為鐵科公司,開工日期2018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
2019年2月16日,廣州市南沙區農林局接到大崗鎮廟青村群眾反映廣州地鐵十八號線施工抽排地下水影響農作物,造成農作物出現枯黃的問題。2019年2月22日,廣州市南沙區農林局向大崗鎮農辦出具穗南農函[2019]128號《關于大崗鎮廟青村群眾反映廣州地鐵十八號線施工抽排地下水影響農作物問題的意見》,內容為根據現場了解和區環保水務局監測報告,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一、關于抽排的地下水鹽度問題,根據區環保水務局的監測,廣州地鐵十八號線施工抽排地下水鹽度為20‰左右,通往的排灌河下游鹽度為10‰左右,蕉門水道等地表水鹽度為2‰左右。根據《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有關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含鹽量的標準值,非鹽堿土地區不超過1000mg/L,鹽堿土地區不超過2000mg/L。由此可見,施工現場排放到排灌河的水鹽度高出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很多,不適宜用作農作物灌溉用水。二、關于咸水灌溉對作物影響評估問題。據了解,目前沒有開展咸水灌溉對作物影響評估的專門機構,區農林局也不具備對受影響種植地塊進行評估的能力。根據咨詢有關專家和查找資料,咸水灌溉對農作物的影響因素較復雜,不同作物耐鹽性不同,灌溉時間長短不同作物受影響的程度也不同。有關專家認為,由于目前缺少這方面的研究,缺乏試驗數據和實踐經驗,沒有評估參照依據,很難對抽排咸水對作物的影響進行評估。三、關于減低咸水影響的建議。根據專家意見和查找有關資料,提出降低咸水對農作物影響的建議:(一)盡快降低灌溉水的含鹽量,使用符合標準的灌溉水灌溉;(二)通過自然降雨淋溶或經常澆水,保持土壤基質濕潤,降低土壤環境鹽度;(三)避免過多使用含鹽肥料,考慮使用控釋肥料、增施有機肥、生物肥。
陳燦榮因其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受抽排地下水影響,亦出現枯黃現象,2019年2月21日,陳燦榮與農辦“馮澤華”、村“黃俊顯”與施工方“呂連忠”清點確認陳燦榮種植農作物種類和數量。
2019年2月27日,廣東省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受廣州市南沙區環保水務局(大崗環保所)委托出具《環境監測報告》,該報告顯示:受測單位中鐵華南建設有限公司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號線項目二分部,監測項目廢水、地表水。《環境監測報告》記載采樣日期2019年2月12日,地鐵十八和二十二號線工地正門(排放口編號1#)水樣無色、無臭味,懸浮物不明顯,其中,鹽度23.8‰;8隊花場灌溉水入口(排放口編號8#)水樣無色、無臭,懸浮物,鹽度9.0‰。
2019年4月3日,廣州和順資產評估與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順公司)受陳燦榮委托對涉案土地因地鐵施工方排放污水超標引起綠化苗木受損進行評估,并出具穗和順資字(2019)第0040046號《資產評估報告》,內容為評估苗木資產均位于陳燦榮承包的廣州市南沙區××××村苗木種植基地。綠化苗木受超標水體浸蝕后損失嚴重,已停止生長,小型盆栽已現葉枯根爛,大型盆栽葉子枯黃已現掉落,綠化苗木外觀受損嚴重已不具觀賞價值。綠化苗木處置清理費用主要為人工費、運輸費、垃圾清理費等。由于本次評估的苗木數量已由戶主(委托方)、施工方、農辦和村四方盤點并簽字確認,評估人員以委托方申報為基礎,并與上述四方簽字確認數據進行核對。現場勘查時,評估人員和委托方一起對委托方所填報苗木數量、樹高、胸徑、冠幅各項技術指標進行了逐項抽查和實物拍攝。評估對象在2019年3月18日的市場價值為985226.00元。
2019年4月4日,陳燦榮向和順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評估費7900元。
2019年4月16日,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廣州軌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號線項目二分部向大崗鎮廟青村種植戶發出《情況告知函》,內容為2019年2月11日,中鐵建華南公司接到廟青村村委會投訴,反映中鐵建華南公司二工區HP1中間風井工地地下水排水導致周邊農作物受損。中鐵建華南公司接到上述投訴后,立即停止排放地下水并安排相關部門人員積極與種植戶進行多次溝通協調。因多次協商未果,中鐵建華南公司建議種植戶自行選擇如下方案解決糾紛:方案一、種植戶收據相關材料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中鐵建華南公司收到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的相關判決文書后,將積極履行并將執行款打入法院賬戶,種植戶依據法院判決文書前往法院領取相應款項。方案二、按照附件《申請損害賠償流程》向中鐵建華南公司提供相關材料,中鐵建華南公司將依相關程序及規定,核發相應款項。中鐵建華南公司作為一個有責任、有擔當的企業,會積極承擔相應責任,望廣大種植戶通過合理、合法方式解決糾紛。
2019年5月5日,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向杜碧云等發出穗南農函[2019]331號《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對杜碧云等人反映事項的復函》,內容為2019年2月16日,接到廣州地鐵十八號線施工抽排地下水影響農作物,造成農作物出現枯黃的情況后,區農林局(現改為農業農村局)立即會同大崗鎮農辦等部門到現場調查了解。4月9日,該局對廟青村地鐵十八號線施工工地附近農田排灌河水、土壤和中滘涌水樣進行了送檢,其中8、9隊排灌河中下游、中滘涌廢水口上游200米水樣氯化物大于350mg/L,超出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土壤水溶性鹽含量介于0.62-3.1g/kg之間。經查詢,包括南沙區在內的珠三角濱海地區農田土壤存在鹽漬化風險,但目前沒有關于珠三角土壤鹽漬化的分解標準。參考有關資料,抽檢的5份土壤中,有3份土壤的含鹽量偏高。根據你們反映問題的調查和委托抽檢情況,該局建議:(一)復耕過程中涉及損失補償的問題。建議依法向地鐵施工單位爭取合理的補償,盡快復耕。(二)復耕中注意:1、對氯化物檢測值偏高的排灌河水進行換水,使用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灌溉水;2、中滘涌地鐵施工排廢水口附近的氯化物含量有超標的風險,建議不要用于農田灌溉;3、在含鹽量偏高的土壤上種植花卉苗木等作物,選擇能適應該類土壤環境的作物品種,盆栽花卉采用相應的基質栽培;4、增施有機肥,減少土壤中鹽分積累。
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城軌公司申請先后委托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廣東華測司法鑒定中心、廣東科學環境研究所、深圳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等對案涉侵權關聯性及侵權損害結果進行司法鑒定,但上述評估鑒定機構均回復不能進行鑒定。
2020年6月1日,本院報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層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引入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就陳燦榮損失與地鐵十八和二十二號線工地正門施工抽排地下水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提供專家意見。2020年7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關于引入咨詢專家申請的復函》,確定4名備選專家給本院聯系選定。經本院聯系從中選定任海作為本案咨詢專家參與案件的處理,各方當事人對此均表示無異議。
2020年5月26日,中鐵建華南公司、城軌公司表示對陳燦榮提交的穗和順資字(2019)第0040046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范圍沒有異議,但對評估價格有異議。本院要求其提供依據。中鐵建華南公司、城軌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供了四川中譽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穗和順資字(2019)第0040046號”評估報告的咨詢意見書》(落款時間是2020年5月28日)。針對該意見書,和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提供了《關于的意見》,對該意見書進行了答復。2020年7月27日,中鐵建華南公司、城軌公司向本院表示,經和順公司答復后,認可陳燦榮提交的穗和順資字(2019)第0040046號《資產評估報告》。
2020年9月3日庭審中,陳燦榮、中鐵建華南公司、城軌公司均表示陳燦榮的損失以穗和順資字(2019)第0040046號《資產評估報告》為準。
同日庭審中,咨詢專家任海出庭就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為與侵害結果關聯性發表意見:中鐵建華南公司施工排放高濃度鹽水與陳燦榮種植觀賞類植物損失不是因果關系,是相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損害結果100%是損害行為導致;沒有關系是指損害結果完全不是損害行為導致;相關關系是介于兩者之間,即損害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影響,但不是全部的影響。在植物沒有全部致死的情況下,有多個因素影響植物的生長,有一個因子為主導因子,是主要生態因子,對植物的影響可稱為作用,涉案的植物確實有受到影響。由于缺乏從排水口至末梢水(噴頭)的連續水質數據,缺乏損害發生前、中、后期數據,缺乏受害植物(葉、根)殘留數據,也無附近對照大田的數據,無法做出因果關系判斷,只能證明是相關關系。陳燦榮質證認為地鐵十八和二十二號線工地正門施工抽排地下水與陳燦榮種植觀賞類植物損失是因果關系。中鐵建華南公司、城軌公司、鐵科公司、廣州地鐵公司質證同意咨詢專家的上述意見。
2020年9月18日庭審中,各方當事人確認陳燦榮種植灌溉取水點距涉案工程抽排地下水的地點約100米左右。
2020年10月10日,中鐵建華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八號線及同步實施場站綜合體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承包合同》、《內部施工協議書》等證據,顯示中鐵建華南公司作為總承包方將包含案涉工程在內的部分工程分配給中鐵十五局施工。
2020年10月15日,陳燦榮收到中鐵建華南公司提供的《內部施工協議書》等證據后,認為中鐵十五局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申請追加中鐵十五局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依法追加中鐵十五局為被告。
2020年11月12日庭審中,各被告主張和順公司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并表示不認可陳燦榮提供的穗和順資字(2019)第0040046號《資產評估報告》。城軌公司當庭提供了廣東京華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華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粵京資評報字[2020]第217號《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水污染責任糾紛案而涉及的陳燦榮苗木資產修復費用項目資產評估報告》,該報告評估方法計算思路是“以訴訟苗木全部受損為前提,修復費用率按修復費用占苗木市場售價比例確定為22%。訴訟苗木銷售總值扣減修復費用后作為銷售余值”,評估結果為“在假設全部訴訟苗木受損情況下,陳燦榮訴訟苗木資產修復費用價值人民幣206428.20元”,即陳燦榮苗木達到可售狀態銷售總價為938310.00元,修復費用206428.20元,銷售余值為731881.80元。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另提供了照片、視頻和微信聊天記錄,主張其在2019年2月接到投訴后,工程施工人員于2019年2月27日到現場拍照,于2019年3月1日到現場對各戶花農種植基地現狀進行拍攝,現場照片和視頻可以顯示,花卉苗木外表翠綠,未見明顯異常;另其主張其工程施工人員在2019年10月28日向另案原告杜志斌購買了450棵鴨腳木用于項目部和施工現場綠化裝飾,鴨腳木外觀正常,未見異常。城軌公司提供的視頻有數個,每個視頻錄制時間為10秒左右,但視頻并不能反映數十畝苗木的全部情況。另案原告杜志斌確認2019年10月曾向工程施工人員出售鴨腳木,但其稱該鴨腳木并非之前案涉場地種植的受損苗木,而是從別處拉回來專賣的,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鴨腳木屬于之前案涉場地種植的鴨腳木。對于城軌公司提供的粵京資評報字[2020]第217號《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水污染責任糾紛案而涉及的陳燦榮苗木資產修復費用項目資產評估報告》,陳燦榮主張評估結果不科學,僅憑視頻和照片,缺乏依據,其不認可該評估報告。
庭審中,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確認京華公司對受損苗木進行評估時,案涉場地上的苗木已不復存在,評估的依據是原被告各方提交的案涉相關材料。
另,中鐵十五局、城軌公司均主張,抽排地下水的行為是城軌公司的員工實施,即便要承擔責任,也應當由城軌公司承擔,其他被告均不應當承擔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城軌公司工作人員的排污行為應由其所屬城軌公司承擔,與其他被告無關。其還主張,參與施工的城軌公司的員工是中鐵十五局從其全資子公司城軌公司借調參與現場施工。
本院查明,2012年因行政區劃調整原番禺區大崗鎮并入南沙區。
另查明,廣東省財政廳粵財評備[2018]29號文《關于廣州和順資產評估與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的備案公告》顯示:廣東省財政廳已對廣州和順資產評估與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提交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表》及有關材料予以備案,資產評估機構固定的基本情況,申報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基本情況等備案相關信息已錄入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可通過財政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官方網站進行查詢。經辦涉案《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人員李莎、楊林武具備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判決結果
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陳燦榮支付985226.00元。
二、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陳燦榮支付評估費損失7900元。
三、駁回原告陳燦榮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52元,由被告中鐵建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呂本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陳綺琴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