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忠祥訴被告湖北禧贏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應城市城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明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娜、李繼雄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20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彭忠祥,第三人應城市城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舒紅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湖北禧贏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彭忠祥與湖北禧贏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981民初1707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彭忠祥訴稱:2014年10月15日被告與應城市城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告是本工程的實際金額墊資人和施工人。2014年底施工,宿舍樓面積為2670平方米;辦公樓建筑面積為2697平方米,承包單價1170元每平方米,總包工價為6310980元,此工程為一至五樓。2014年10月22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現場經濟簽訂記錄)。將原告五樓變更為六樓,工程總造價變更為8519855.05元,被告除已付3345000元外,下欠5174855.05元。此工程已與2015年9月交付使用。2020年5月10日委托湖北中恒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原告施工工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8629103.94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際投資施工人應為適格原告,未約定利息違約一方按年6%支付違約金。原告對被告的違約行為不停追索工程款均無果,故成此訴。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8629103.94元及占用金;2、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彭忠祥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證明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三、營業執照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第三人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證明原、被告就承建湖北禧贏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宿舍樓、辦公樓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實。
證據五、工程結算表。證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就湖北禧贏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宿舍樓、辦公樓此項目進行結算,但雙方未在結算書上簽字和蓋章的事實。
證據六、現場經濟簽證記錄及相片若干張。證明原告施工后,被告在簽證單上簽字予以確認工程施工屬實。
證據七、建設工程造價報告。證明2020年5月20日經原告申請委托湖北中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原告施工的宿舍樓、辦公樓作出的價格鑒定,鑒定金額為8629103.94元。
證據八、內部承包合同。證明原告與第三人系掛靠關系。
被告被告湖北禧贏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未提供任何證據。
第三人應城市城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與我方系掛靠關系,我方僅僅只是出借資質給原告使用,實際施工方為原告,且涉案的所有債權債務均歸原告所有和承擔。
第三人應城市城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向本庭提交證據。
對上述證據經庭審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彭忠祥所舉證據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彭忠祥以第三人應城市城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湖北禧贏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一期工程宿舍樓、辦公樓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一期工程宿舍樓、辦公樓建筑安裝工程,地點為應城市經濟開發區橫九路,結構形式為框架結構;承包內容:涵蓋建筑、裝飾、窗戶、墻面乳膠漆、屋面、地面、節能、強電弱電、給排水、消防工程安裝等一切工作內容;合同采取包干價,不因市場人工、機械、材料行情的波動而調整(除招標文件及本合同其它約定調整外)等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訂立后,彭忠祥入駐施工,施工期間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與彭忠祥就施工項目分多次進行變更和現場確認,雙方并在現場經濟簽證記錄上簽字蓋章。2016年7月31日,彭忠祥施工完畢后向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但雙方并未在此匯總表上簽字確認。期間,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向彭忠祥(自認)支付工程款3345000元。嗣后,彭忠祥多次向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但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置之不理。為此,訴至本院。
另查明:第三人應城市城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彭忠祥訂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及辦理授權委托手續,約定城委建筑將同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一期宿舍樓、辦公樓建筑安裝工程全部轉包給彭忠祥承建,同時雙方約定彭忠祥對合同中載明的工程項目全權負責。
再查明: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辦公樓及宿舍樓已經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現因下落不明,一直未能與彭忠祥對賬及結算。為此,彭忠祥向申請湖北中恒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建設工程竣工造價評估。2020年5月20日,該公司作出造價咨詢報告書鑒定結論工程總造價為:8629103.94元
判決結果
被告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彭忠祥支付工程款人民幣5284103.94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2019年8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前的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788元,由被告湖北禧贏門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36;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
合議庭
審判長黃明
人民陪審員李娜
人民陪審員李繼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程玲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