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在中國建設銀行膺潭江鋼支行賬戶(賬號:3600××××1066)內的存款5847884.23元,并提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市蕉城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保險單(保單號:PZDM2021××××0011)作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
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閩0902財保14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在中國建設銀行膺潭江鋼支行賬戶(賬號:3600××××1066)內的存款5847884.23元,凍結期限一年,從執行之日起計算。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陳細松
審判員鄭雪娟
審判員孫錦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雪琴
書記員林文燕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