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郭XX、郭XX1(以下簡稱姓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北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郭XX、郭XX1、中華聯合北分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與郭玲秀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朝民初字第15839號
判決日期:2013-10-08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3年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金盞橋,郭XX駕駛郭XX1名下的京PAB***號車輛和我所名下的京HG****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兩車受損,交通隊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方車輛在中華聯合北分投保了交強險,故訴至法院要求郭XX、郭XX1、中華聯合北分賠償修車費10050元。
郭XX和郭XX1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中華聯合北分書面辯稱:京PAB***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原告提交合法票據的情況下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金盞路金盞橋東側處,郭XX駕駛郭XX1名下的京PAB***號車輛前部和李XX駕駛的原告名下的京HG****號車輛右側相撞,致京HG****號車輛右側損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機場大隊認定郭XX和李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將車輛送到北京潤發機電設備安裝維修有限公司修理,花費修理費20100元,原告按照50%的比例主張修車費。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修車發票等書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修車費二千元;
二、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修車費八千零五十元;
二、駁回原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六十三元,由被告郭XX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公告費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郭XX負擔(原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已墊付,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薇代理審判員張帥賓人民陪審員王學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劉佳星
判決日期
20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