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一部刑訴[2018]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成、李軍營犯盜竊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紹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成及其辯護人景衛、被告人李軍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董成等人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滬0112刑初1245號
判決日期:2018-08-29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0月1日凌晨零時50分許,被告人董成、李軍營二人結伙,經事先預謀,至本市閔行區金都路1165弄100號上海和聯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翻墻進入廠區,采用鉗子剪的方式,將該公司放置在廠區內的電纜線90余公斤(去皮后)竊走并銷贓。經估價,上述電纜線價值人民幣4050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軍營自行至公安機關投案;2018年4月8日,被告人董成被公安機關抓獲。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分別向被害單位賠償人民幣13000元并獲被害單位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成、李軍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工作人員鮑某某的陳述,證人聞某的證言,上海市閔行區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害單位上海和聯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的刑事諒解書,相關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依法調取的監控錄像、截圖及有關監控說明,公安機關的案發簡要經過、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董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二、被告人李軍營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李軍營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合議庭
審判員張鑫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陸燁婷
判決日期
2018-08-29